三、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管
1、合理的選擇監管主體。當前我國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數量十分有限,也尚處在初期擴展階段,因此地方資產管理機構的監管機構主要是財政部和銀監會,這樣有利於我國的核心金融監管機構作出有力的管理。但是在地方不良資產的處理過程中,不同的地區不良資產的形成過程和複雜背景都不一樣,因此從實踐意義上來說,省一級政府對於地方的情況更為了解。因此在監管上除了財政部和銀監會在硬性規則上給予規定外,省一級政府也應該在具體管理上給予支持和管理,這樣就可以在實現中央把握處理大綱的前提下,又避免中央監管造成的教條。
2、完善信息披露。金融市場的開放使得金融不在是遙不可及的事務,這一點不光隻在金融機構的設立上,其監管也是如此。不良資產的管理因為其管理對象的特殊性需要非常注意信息的披露,一般意義上的不良資產交易和處置市場有著信息彙集、定價的功能,而這些功能的實現都必須在信息公開的基礎上才能實現。在公布的信息中應該包括了法人治理情況,資產負債和審計情況,風險管理的政策和程序,風險計量監測和管理信息係統內部控製情況,風險集中度、關聯交易及其風險敞口等信息。這些信息的公開對實現不良資產的處理非常關鍵,因此必須做好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證不良資產的治理。在信息披露的過程中,可以通過傳統的電視報紙等方式,也可以通過網絡方式進行定期的公司信息公布和項目信息的公布。
3、進行合規管理。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在業務的地域範圍上是被嚴格控製的,因為其沒有其他金融機構擁有的融資權限,也沒有支付清算的權限,因此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沒有其他金融機構的金融風險,也不會向其他金融機構傳導過多的的金融風險。因此對於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管理也與對金融機構的監管不一樣,一般金融機構的監管是以風險的控製為主,但是對於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而言,則是以其行為的合規管理為主,具體的管理方式就是對公司行為的道德風險的監控,操作風險的監控。在長期監控的基礎上,按照相關的管理規定對公司的行為進行整改,保證在處理地方不良資產的過程中做到公正有序。對於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合規管理可以通過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等方式進行,通過對其具體行為的監管和信息披露的情況進行具體的分析,實現有效的合規管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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