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交易過程複雜帶來的風險。目前,國內沒有統一明確的稅務和產權登記流程。因此,不確定性的交易使得成本增加,甚至某些交易是要有建立“關係”才能完成的。
4.買賣雙方使用的評估標準不同引發的風險。很多房地產出售方是本土開發對收益性物業以“每平方米單價”為估價基準,而不是以租金收益為估價基礎。這就導致了出售方不現實的高預期,與租金價值低且相對風險高的情況不匹配。
5.有限的流動性引發的風險。盡管中國房地產市場十分活躍,發展迅速,但是也存在著一些限製其流動性的因素。例如,目前尚不允許本地養老金和保險公司投資於房地產,同時對某些外國投資者的進入,包括機構投資者及非機構投資者也做了限製。
四、房地產投資風險防範建議
1.提高房地產投資的透明度。采取商品房銷售:必須明碼標價禁止隨意加價,重點清理住房建設收費項目,加強價格監測和信息披露等有關措施以防止市場出現的各種價格欺詐以及開發商和消費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的問題。
2.建立健全法製體係。解決這些問題的唯一辦法是通過立法,建立房地產法律製度體係,依法調節市場,依法管理市場,“對事不對人”。為此,必須通過立法程序,製定《住宅法》(函蓋住房保障),修訂《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劃法》、《土地管理法》、《環境保護法》、《征地拆遷辦法》以及與房地產相關的土地、財政、稅收、金融、價格、等方麵的法律製度。
3.統一規範化交易流程。製定國內統一明確的稅務和產權登記流程,減少不確定性交易增加而導致的成本的增加,杜絕暗箱操作。
4.統一買賣雙方的評估標準。加強對房地產買賣雙方的評估管理,對雙方的評估標準進行統一,減少出售方不現實的高預期,加強與租金價值低且相對風險高的匹配度。
5. 增加其的流動性。進一步推動房地產資金的流動性,可以有限製的允許本地的養老金及保險公司進入房地產市場,逐步放鬆對外國資金的進入,從而使房地產市場更加活躍,資金的流動性更強。
五、總結
現階段,我國經濟處於轉軌時期,進行房地產投資,風險更是在所難免,如何盡可能降低投資風險以期獲得投收益最大化,是每個房地產開發商的迫切要求與最終願望。投資者在進行房地產投資時,也應清楚地意識到,無論投資者采取何種風險控製與規避措施,隻能有效避免或控製部分風險,而無法完全避免所有的風險。投資者應該正確對待風險,承認風險的存在,並針對風險采取科學性的預防與管理控製措施,如此才能降低投資風險帶來的危害,才能獲得令投資者滿意的收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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