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基於容積率相關利益主體的博弈分析(2 / 3)

2、房地產開發商與購房者之間的利益博弈。從開發商的角度看,由於建築容積率的大小以及建築高度限製對項目的規劃設計定位有一定程度的影響,比如建築容積率的高低關乎項目開發麵積,影響綠化率和建築密度;甚至影響建築間距、建築空間布局等,從而影響了產品定位、市場定位、價格定位、客戶定位等。在實踐中,往往會發現這種現象:為了滿足規劃條文中的綠地率和建築密度,在一定的容積率限定下,隻有增加建築物的高度。(圖2)

同時,建築容積率的變化會直接影響房地產的開發成本。在地價不變,且在建築容積率限定條件下,建築容積率越大,每平方米的成本造價相對越低;否則,就相反。

從購房者的角度看,當建築容積率增大帶來的越低的成本造價對業主來說可能會使物業的單價降低,這種結果是比較理想的。但是,購房者應該了解幾個簡單技術經濟指標之間的關係:在建築高度和房屋間距一定的條件下,建築容積率與建築密度是成正比的,一旦容積率增大,項目設計的戶數就會增加,人口增多,業主的單位活動空間就會顯得擁擠,變小;在建築層數一定的情況下,建築容積率越高,其項目內的綠地率越小,兩者是成反比的。

另外,建築容積率大小和建築高度的差異會帶來其他外部性因素的變化,比如與之聯係緊密的環境權。“環境權”理論是由美國人薩克斯提出的,他認為環境權利與其他私有利益一樣具有受法律保護的資格,其所有者具有強製執行的權利。所以,由建築容積率大小和建築高度會帶來的采光、視覺障礙、通風等環境權利的外部性的變化,這不僅會使購房者的利益受到影響,還會使項目周邊的居民受影響。比如,在北京市,房地產開發商倘若要在項目建設過程中修改規劃,那麼按規定必須先要向政府相關部門提出申請,待批準以後,還需要對潛在購房者、已購房者、項目四周小區居民等進行公示,公示期通常是1個月,如果在這段時間內沒有異議,才能算是通過合法途徑變更了規劃。

從以上分析,開發商和購房者之間的利益還是存在一部分共性:都願意各自付出的成本降低。在開發商做中高檔或者高檔樓盤定位時,彰顯了業主的環境權等其他權利,但是這些都是購房者在承受這部分權利的成本;如果開發商定位的是低檔樓盤,這裏麵本應該由購房者享有的部分環境權,極度可能被企業追逐利潤的行為給剝奪。

3、政府與購房者之間的利益博弈。政府是城市建設發展的領導者,所把握的麵更宏觀。一方麵它要在一定的範圍內盡最大可能地讓城市規劃與管理發揮作用。比如,對城市土地進行評審定級,確定其相應的用途類型、容積率、建築密度等配套經濟指標等;另一方麵還要協調國家經濟的健康發展,尤其是指導房地產行業的健康發展。在房地產市場過熱的時候,采取經濟、行政和法律等手段抑製購房者投機性購房,減小房地產市場中的泡沫;在房地產市場過冷的時候,政府要保證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行,保護房地產行業和其他行業不受重創,采取措施刺激消費,以此保證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房地產行業的平穩運行和人們的安居樂業。(圖3)

而購房者的角度卻不一樣,城市居民更多的是親曆感受現實生活中關乎自身利益的東西,譬如樓市價格高低、新開發樓盤的區位、生活交通、服務、設施配套等,更多地希望政府能不斷地提高城市的居住環境和改善人們的生活質量狀況,而不是像政府裏麵的專業人士能感覺的對稱幾何軸線,這些對購房者來說不切實際,不能直觀反映他們想要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