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駛的保險責任歸屬
車輛保險
醉酒駕駛肇事,交強險應依法對人身傷亡損害予以賠償。主要是《交強險條例》中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等理由。
醉酒駕駛的保險責任歸屬
保險業要治理醉酒駕駛,首先麵臨的就是醉酒駕駛是否屬於保險責任、保險公司是否理賠的問題。商業車險保險合同屬於民商事合同,條款中明確規定飲酒駕駛屬於除外責任,保險公司不予理賠。目前爭論的焦點集中在交強險方麵,筆者認為,醉酒駕駛肇事,交強險應依法對人身傷亡損害予以賠償,理由如下:
(一)立法宗旨
《道交法》第76條和《交強險條例》第3條、第21條均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這是國家法律對交通事故賠償的基本規定。交強險製度的立法精神是:由法律規定將本該由肇事者個體承擔的賠償責任擴大到社會保險機製中去分擔,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及時賠償和醫療救治的權利,同時減少肇事方的經濟負擔。懲治酒後駕車不能以犧牲受害人的利益為代價,不能因致害方的錯誤剝奪受害人依法享有的保障權益,否則就違背了交強險製度保護受害人利益、維護社會穩定的立法宗旨。
(二)法律法規依據
1.《交強險條例》第21條第二款規定“……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該條規定交強險免責事由僅包含“受害人故意”一項,未包括醉酒肇事。
2.《交強險條例》第22條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追償。同時還規定,醉酒駕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實務中,保險公司往往混淆了墊付與賠付的概念。第22條明確保險公司對財產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對人身傷亡事故,隻賦予保險公司追償權而非免責權,並未規定醉酒駕駛情況發生死亡傷殘事故保險公司可以免賠。
(三)條款適用原則
1.《交強險條款》第9條規定:駕駛人醉酒發生交通事故,保險人在賠償限額內墊付醫療費用;對於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第9條與《交強險條例》第22條相同,僅規定了墊付與追償的內容,並未規定保險公司可以免責。《交強險條款》第10條明確規定了責任免除的四種情況,醉酒駕駛不屬於免責範圍。
2.按照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道路交通安全法》屬於上位法,更能體現立法精神和法律價值。根據《立法法》的有關規定,其法律效力要高於屬於行政法規的《交強險條例》,也高於屬於部門規章的《交強險條款》和保險公司在訴訟中經常引用的《關於交強險有關問題的複函》(保監廳函【2007】77號)。此外,按照《合同法》精神,交強險免責條款隻能對簽訂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不能對抗第三方即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