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章 編輯部也沒辦法!(2 / 2)

但一份網絡創作合同,在這方麵根本無跡可循!

這時候,有關這個數額的確定,就落在了法官的身上。

很可惜,A級簽約合同是格式合同,有很多霸王條款,從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來看,落葉明顯處於不公平的地位,而法律規定,法官在判案時除了要參照合同外,還要兼顧公平原則,考慮到網絡創作風險極高,市場前景極難預期,撲街率極高,“落葉第一次創作網絡時認為自己會撲街”一事非常合理正當,於是法官一拍板,定下金額——兩百塊。

這是從理論上來講的,實務中呢?

實務中,起點更蛋疼。

因為可得利益損失是一種未來的、期待的利益損失,難以把握,法律對可得利益損失的規定也比較模糊,因此,在法律實務中,很多法官在判決中直接就不支持可得利益損失!

更不用,這還是一份網絡創作合同!

落葉在簽約時就預見或應當預見到的起點可得利益損失,這個數字到底是多少,鬼才得清楚!

至於確切的、有效的、具備服力的、可供法官參考的證據,上帝都拿不出來!

可以,雖然《遮》的太監會讓起點少賺幾千萬,但它就算把落葉告上法院,也絕不可能讓落葉賠這個錢!

頂多就是雙倍返還收益。

但《遮》又沒上架,它的收益就隻有九月份的打賞分成。

打賞金額總共6萬多,落葉分到萬多,就算雙倍,那也隻是6萬多而已。

從落葉太監前扔出8章存稿一事,總編霹靂就知道,對方壓根就不會在乎這6萬多塊錢。

而且,就算是雙倍返還收益,官司其實也不好打!

因為文學創作協議不像供銷合同那樣明確,有太多的漏洞可以鑽了!

就算打贏了,落葉雙倍返還收益,也才6萬多塊錢,根本得不償失!

因為太監就把人告上法院?

這事兒到時被一些競爭對手煽動一下,會嚇跑很多作者的!

事實上,這條合同條款,起點壓根沒動用過幾次。

總編霹靂嘴角抽了抽。

他沒辦法了!

真沒辦法了!

如果真能拿到幾千萬賠償,那打官司就打官司好了,但問題是——這根本不可能啊!

頂多就是賠個6萬多塊錢。

去嚇唬落葉試試看嗎?

媽的!那家夥這麼任性,還是個土豪,你這麼威脅他,他八成直接就跟你決裂了!

況且,他了有緣再見?

興許他什麼時候就會回來繼續寫遮呢?

總編霹靂臉色陰晴不定了好一會兒,最終惡狠狠地瞪了喬木一眼,罵道:“他媽的!碰上這麼個刺頭!喬木你以後有空就催他回來寫遮,聽到沒!”

“明白了。”喬木暗暗苦笑了下。

這個落葉神出鬼沒的,好幾才能碰上一回。

今是他要太監了,所以特地上線通知了自己一下,而兩人上一次碰上,則是好幾前的事了……

唉,看來以後隻能多給他留言了。

話,網絡這個圈子裏有發生過這種事嗎?

編輯給作者留言,催他回來更新?

喬木覺得自己開創了先例。

——去吧,分割線——

喜聞樂見的卡文(笑哭),今就一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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