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
作者:李欣
去年6月,我因一起交通事故致殘,肇事司機賠償我各項損失共計25萬元,其中包含醫療費2萬元,交通費、營養費、護理費合計2萬元,生活補助費5萬元,殘疾賠償金10萬元,誤工費4萬元,精神撫慰金2萬元。今年3月,我妻子起訴離婚,並要求將這25萬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請問: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均歸夫妻共同所有,但一方因身體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在司法實踐中,醫療費、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營養費等人身損害賠償金是否完全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不能簡單機械地一刀切。
夫妻一方的財產,就其屬性看,最明顯的一條就是個人屬性,但人身損害賠償的項目中,並不是所有的項目都具有個人屬性。比如誤工費,其實就是因誤工而減少的工資性收入,換言之,它具有工資的屬性。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工資除明確約定屬於一方個人財產外,一般是作為夫妻共有財產的,如果直接將誤工費歸於一方個人財產,明顯有失公允。所以你那4萬元的誤工費,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的性質均為財產損失,是對受害者殘疾後撫養能力及勞動能力減弱而帶來的損失賠償,歸根到底還是對受害者收入減少的賠償。對於這些費用的歸屬,應當根據受害人殘疾後婚姻關係的存續時間,判定其中的多少份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你的情況,你因交通意外致殘後,與妻子的婚姻存續時間不到一年,可以認定這部分的賠償金,隻有很小的比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精神撫慰金是對受害者精神損害的賠償,屬於個人財產。
另外還需注意的是,醫療費、交通費、營養費、護理費等賠償金雖然屬於受害者的個人財產,但在實際生活中,這些費用一般由受害者的家庭先墊付,這時就要區分情況了,如果用來墊付的錢是夫妻共同財產,那麼這些賠償款也應該視為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