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圖書館提供網上軟件引發的著作權問題
網絡的運行離不開以計算機軟件為載體的支持,網絡環境下,一部分計算機軟件屬於公有領域,而絕大部分計算機軟件則屬於著作權的客體。計算機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軟件開發者對其開發的軟件享有著作權。我國於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規定,軟件著作權人享有其自身所開發的軟件的使用權、許可他人使用權、轉讓權和獲得報酬權等合法權利,並且將軟件保護延伸到終端的用戶。一些學者認為,從軟件作為技術方案的角度來考慮,對網絡軟件通過《著作權法》進行保護的同時應尋求專利保護等多種有效途徑。在美國、日本等西方發達國家,越來越多的軟件同時受到專利權的保護。推薦、提供軟件是網絡環境下圖書館信息服務的一項重要內容,使用時應特別注意對其進行區分,對於進入公有領域的公用軟件,可以不必取得軟件著作權人許可而隨意複製、下載、修改甚至出售、出租,但對於另一類共享軟件和免費軟件的使用應特別注意其知識產權狀況。這類軟件有可能隻是一種試用軟件,其目的是為了測試該軟件的運行狀況及各項技術指標,讓用戶了解其性能,該類軟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若將其用於贏利活動則有侵權之嫌。對於下載的免費軟件,一般允許存檔複製、修改並允許以非贏利的目的發行。此外,圖書館有義務辨別清楚提供給用戶的軟件是否為公用軟件,許多網址上公共下載區域中的軟件是非法轉載的侵犯相關作者著作權的軟件,圖書館應對其加以識別後再提供給用戶使用。
五、圖書館應采取的對策
網絡環境下圖書館開展信息服務,會遇到與著作權有關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因此圖書館要兼顧著作權人和公眾的利益,最大限度地發揮圖書館的各項功能:
1、開展知識產權教育。圖書館應加強館員的知識產權教育,使之熟練掌握著作權保護對象、內容、期限、地域、範圍以及侵犯著作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教育館員隨時關注國內外有關信息資源等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動態,同時適應相關法律環境。
2、充分利用《著作權法》中規定的合理使用權。《著作權法》賦予圖書館“合理使用”的權利,即圖書館對受到知識產權保護的信息資源有合理使用的權利。從圖書館的角度來講,合理使用是指為了社會公眾的利益而無償使用信息資源的行為,實施該行為不需要事先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這種原則為圖書館使用各類信息資源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和保障。圖書館在充分享受這項權利的同時,應遵循著作權合理使用的範圍和權限。
3、采用技術手段來保護網絡信息的著作權。為了限製網絡非法用戶訪問和獲取信息,可以采用權限設置方法;為了防止網絡傳輸中數據被竊取,可以使用信息加密和數字簽名技術;為了避免文本被非法複製和被盜用,可以采用數字水印技術等。
參考文獻
[1]吳翠蘭.網絡環境下圖書館信息服務中的知識產權問題.圖書館論壇[J].2001(1):20-21,64.
[2]鄭福清.圖書館文獻資源共享中的知識產權問題[J].圖書館學研究,2001(3):59-62.
作者簡介
陶莉麗(1968—),女,蒙古族,北京,本科學曆,西北政法大學圖書館館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