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紀念《大憲章》
海外事
作者:魏興榮
2015年6月15日,是英國《大憲章》簽署紀念日。《大憲章》雖誕生於800年前,它的光芒卻未因漫長的時間而被遮蔽,未在人們的記憶中暗淡。相反,它日久彌新,被世界各地的人們心懷崇敬地紀念。
中國駐英國大使劉曉明5月13日晚應邀出席在大英圖書館舉辦的紀念英國《大憲章》簽署800周年展覽,並在年利達律師事務所為展覽舉辦的晚宴上發表題為《法治照耀中國》的主旨演講。他聲言800年前的《大憲章》在英國曆史上具有崇高的政治、法律地位,以及對美國的《獨立宣言》和《權利法案》有著深遠影響,並談及法治思想即使在中國也源遠流長,中國古人就曾認為“法者,治之端也”,“一斷於法”,不分貴賤尊卑。隻是數千年人治曆史的幹擾消弭了法治的微光,使命途多舛的民族至今還在法治與人治的岔路口徘徊。
一、《大憲章》為國家製度設計奠定基石
在英國曆史上,約翰王並不是一個好國王。但在大兵壓境之下,為了皇位的安寧,他選擇了避險之策:1215年6月15日,51歲的英格蘭國王約翰(KingJohn)與起兵造反的貴族和主教們和解,簽署了《大憲章》。《大憲章》其實是一個停戰協議,它是一群對王權霸道、私權闕如的現實強烈不滿而對限權力、保權利有強烈訴求的臣屬與一個雄心勃勃而又霸氣不足的君主拔劍相鬥後討價還價的結果。在這個“停戰協議”中,國王對臣民做出承諾,承認臣屬的權利。
《大憲章》一共有63項條款,對自由、司法公正和財產權做出了規定,最重要的部分是限製國王權力,保障臣屬權利。
1864年的木刻版畫描繪了英王約翰簽署《大憲章》的場景
其中關於自由的條款有:第1條承諾“英國教會當享有自由,其權利將不受幹擾,其自由將不受侵犯”;第13條承認倫敦等城市的“擁有自由與自由習慣”;第63條除重申“教會應享有自由”,並承諾“英國臣民及其子孫後代”“充分而全然享受《大憲章》所述各項自由、權利與特權”。
關於保障臣民財產權益的條款有:第2條到第11條對繼承權、未成年繼承人的權益保障、寡婦的權益保障、債務人抵償債務等方麵做出規定。
關於限製王室和政府權力的條款有:第25條規定,一切郡、百戶邑、小邑、小區均應按照舊章征收賦稅,不得有任何增加;第28條規定,治安官和王室管家吏不得自任何人那裏擅取穀物或其他動產;第30條規定,未經自由民同意,任何郡長或執行吏都不得擅取其車馬作為運輸之用;第31條規定,王室不得強取他人木材建築城堡等;第23條規定,不得強迫任何市鎮與個人修造橋梁;第5條規定,一切不正當不合法的地租與罰金一概免除。
《大憲章》第12條的內容是:如果國王被俘需要贖金,如果國王為長子舉行授爵儀式需要花錢,如果國王為長女出嫁準備嫁妝需要費用,在這3種情況下,國王可以向他的直屬附庸征收適當的援助金。除此而外,未經全國公意許可,國王將不得征收任何免服兵役稅和援助金。
《大憲章》第14條規定,如果國王因某個事項,譬如對外戰爭,確實需要附庸們的經濟支持,需要額外征收稅賦,必須為此召開由教會主教、修道院院長和貴族參加的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召開這樣的會議,國王必須提前40天向所有與會者送達會議通知,並在通知中明確會議的事由、時間和地點。
《大憲章》第38條規定了關於司法公正和法治的條款:未有可信證據,不能使任何人經受審判。第45條規定,所任命法官、治安官、郡長和執行吏必須熟知法律。第39條寫道:“任何自由民,如未經同儕(地位相當的人)的合法審判,或經國法判決,皆不得被逮捕、監禁、沒收財產、剝奪法律保護權、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損害。”該條款成為現代英國和美國“保證人生而自由”的憲法概念的基礎。
除此之外,《大憲章》第61條還明確規定保障《大憲章》得以落實的監督性條款:貴族須推選出25位代表,監督《大憲章》的落實。如果其中有4人發現國王違約,即可向國王指出,要求其立即改正。國王須在40天內改正。如果國王沒有改正,這25位代表即可聯合全國人民,以一切方法向國王施以抑製與壓力,諸如奪取王室城堡、土地與財產,以及他們認為合理的其他方式,但不能傷害國王及其家眷。這一條實際上賦予了在國王“違章”造成對國民的傷害的情況下,國民推翻國王的權利的正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