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開公司出錢容易撤資難(1 / 1)

如果公司經營不善,股權已經一錢不值,或者沒有人願意出資接受出讓的股權,股權就隻能低價出售或“爛”在手裏。

基本案情

小陳、小劉和小肖是好朋友,各自都有穩定的工作。然而,小陳想自己開公司當老板,擁有一份屬於自己的事業。於是,他從單位辭職,自己辦了一個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為50萬元人民幣。他自己出資30萬元,其餘20萬元向兩個好朋友各借了10萬。小陳請小劉和小肖幫忙,請他們兩人注冊成為公司名義上的股東(以前的《公司法》要求有限責任公司需要2名以上、50名以下的股東出資才能成立)。出於朋友情誼,小劉和小肖在沒有簽訂任何書麵協議的情況下,答應成為公司20%的名義股東,並在工商登記中予以確認,但從未參與公司的任何事務。半年後,公司經營狀況不理想,小肖向小陳索要了10萬元的欠條並辦理了相關的股權轉讓手續,將自己20%的股權轉讓給了小陳。由於經營不善,一年後,公司倒閉虧損了20萬元,小劉和小肖要求小陳還錢卻遭到拒絕。於是,兩人分別將其告上法庭。然而事情的結果卻令小劉十分意外,他的訴訟請求被法院駁回,而小肖索要10萬元的訴訟請求卻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小劉谘詢律師為什麼同樣是把錢借給朋友開公司,自己卻要不回來。

案情焦點

小劉將10萬元借給小陳後,出於朋友義氣沒有索要借據,而且在注冊公司時,他又以公司20%股權的股東身份出現在工商注冊登記中,這些證據證明,他的10萬元並不是借款,而是對公司的出資。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因此,他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相反,小肖手持欠條,欠條上明確寫明了小陳欠他錢款的數額和約定歸還的期限。並且,他也將自己擁有的20%的股權轉讓給了小陳,已經不是公司的股東,那10萬元錢隻是小陳的欠款。也正因為兩人的錢款分別形成了投資入股和借款,所以得到的結果會大相徑庭。

案後警示

借款、入股要分清。時下很多人合資開公司,但由於對相關法律不了解,往往是出現糾紛時才追悔莫及。本案中的當事人就沒有分清借款和入股的不同。事實上,借款和入股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借款是合同關係,打了欠條後,借款人是必須償還的。但股東出資意味著自己投進去的錢款都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如果公司獲利,則可以按入股股份分紅,如果公司虧損,出資可不能像存錢一樣想取就取。

入股後不能中途撤資。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要想拿回投資隻能將股權折合成現金轉讓給別人。如果公司經營不善,股權已經一錢不值,或者沒有人願意出資接受出讓的股權,股權就隻能低價出售或“爛”在手裏。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當事人隻是想借錢給別人而不願成為股東,則一定要讓借款人寫下欠條,欠條中必須包括借款的數額、用途、還款期限及利息等。而且不要出借自己的名義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因為隻要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簽署了公司章程,即認定入股,那時候即便有借條也不能改變“借款”成為公司資金的事實。反之,對於那些想當股東的人,也不要認為“出資”了就是股東,還要簽訂股東協議以及公司章程等。同時最好在公司章程中製定一個互相監督、互相製衡的管理機製。在另一個案例中,同樣一個人借錢成立了公司並讓其他借給他錢的人幫忙以公司股東的身份登記注冊。公司經營很好,當借款人向其他人還款並要求他們轉讓股權時,看到利益的股東們都不同意退股,反而要求分紅,並最終獲得了法院的支持。

入股前熟讀公司法。合資經營及其引發的法律糾紛已露出苗頭,且很可能在不久後大量出現。合資辦公司並不是件容易的事,尤其是成為股東後要承擔相應的法律風險,因此律師建議有意入股辦公司的人,最好事先熟讀公司法,不明白的地方向律師谘詢,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能否轉讓其出資?

根據法律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可以全部轉讓或部分轉讓。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同時也規定了股東不可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其出資,但經全體股東的過半數同意方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出資可以轉讓,但必須受到嚴格的限製,之所以如此,這是因為有限責任公司重視股東之間的聯係,具有人合公司的因素,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自由轉讓出資是不相同的。公司法通常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經全體股東過半數的同意,不得將自己出資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轉讓給他人,不同意轉讓的,應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為同意。

編輯陳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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