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錢款多被揮霍,但案件損失大都被挽回。嫌疑人多半來自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本身薪資不低,貪腐錢款並不是用於基本生計,而是用於滿足穿戴名牌,生活奢靡的虛榮心,其所貪腐的錢款多被揮霍。但在案發後,犯罪嫌疑人家屬大都動用自身家庭財產為其退還贓款,以爭取在量刑上獲得有利條件。上述案件中,有28件案件損失全部被挽回。我院2013年辦理的北京某報社主編羅某受賄案中,犯罪嫌疑人羅某利用職務便利,在其報刊上發宣傳性稿件,並通過其本人賬戶收受賄賂,總受賄金額達50餘萬餘元,贓款均被羅某打入個人賬戶後用於個人日常生活支出,在案發後犯罪嫌疑人家屬拿出自己以往繼續替其向我院退還了全部贓款。
(五)獲刑相對偏輕,但是社會危害大,影響深遠。“蟻貪”案件犯罪主體與“大老虎”的重刑相比,獲刑相對較輕。前述案件中,最終判決緩刑4件,有期徒刑的平均時長為6年,最長的為11年,最短的為6個月。“蟻貪”類案件的社會危害較為深遠,由於職位級別較低的公職人員占到國家工作人員的絕大多數,是我國官員結構體係的根基,其總量之巨大,對貪腐問題的處理直接影響到我國執政根基,直接影響人民群眾對國家工作人員廉政形象的直觀感受,關係社會穩定。
二、犯罪原因剖析
(一)法律意識淡薄,具有從眾心理和僥幸心理。在現實生活中,“蟻貪”單次作案數額往往是三千、五千,主觀惡性不大,部分嫌疑人甚至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危害性極小。另一方麵,“蟻貪”嫌疑人認為其行為與“大老虎”相比而言是“小偷小摸,往往產生僥幸心理,認為自己能夠逃脫法律和製度的製裁,而且在單次作案得手未被發現後,便出現了屢試不爽、多次貪腐的行為。
(二)用人機製尚欠完善。基層選人、用人方麵缺乏完整的機製,選人、用人的考核標準尚未統一。很多人沒有經過考核便上崗、上任,導致目前基層官員素質參差不齊。
(三)監督機製不健全。長期以來,反腐鬥爭的焦點和重點集中在中高層幹部和製度建設方麵,對基層官員的腐敗程度缺乏正確的認識和界定,相應的監督和管控製度缺失是導致“蟻貪”蔓延的重要、直接原因。
三、防控措施
(一)加強宣傳教育,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進一步加強警示教育,大力開展法律知識、廉政防腐等相關知識培訓,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打擊奢靡之風,遏製攀比等不良心理。
(二)完善內外部監督管理製度。對於基層關鍵崗位的工作人員如會計、出納、采購及部門負責人,采取定期輪崗製度,進一步完善基層單位的財物定期審計製度,縮短審計周期,強化內部監督。進一步強化上級對下級的監管力度,更新監督理念,不能因“位小”、“權輕”而放鬆對其的監督戒備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