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析高空拋物的侵權責任(2 / 2)

二、高空拋物致害責任的具體適用原則

(一)責任主體

按份責任的責任主體一般是不明確的,它是由建築物所有者或者全體使用者構成。但是由於責任不明或者要排除一部分不可能實施高空拋物行為,這樣責任主體會逐步的縮小,是在一定範圍內確定主體。

(二)歸責依據

侵權法中歸責依據主要有無過錯原則、過錯原則、公平原則。由於高空拋物是一個特殊複雜的侵權行為,在其中既有一個主體過失,也有無辜者無過錯,如何使用何種歸責原則嚴格來說都是不恰當,在這裏大部分學者比較讚成主張適用公平原則。公平原則是指雙方當事人對損害的發生均沒有過錯,法律又沒有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而是用過錯責任又顯失公平時,以公平觀念由當事人合理分擔損失的歸責原則。

(三)免責事由

高空拋物案件,采取相對較為寬鬆的原則,當事人要想自己免責,必須證明自己沒有拋擲物品或者沒有實施侵權行為,或者證明自己建築物當時根本就沒有人,這樣他們就與拋物侵權行為根本無關,他們就可以免責。

三、高空拋物立法意義及價值取向

高空拋物所帶來的損害具有極大的危害性,同時由於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往往是無法預防與避免的,因此在立法的價值取向上主要體現在以下這幾個方麵:

(一)救濟保障功能

侵權責任法得以產生的首要功能就在於對受害人的救濟。高空拋物侵權行為中,在保護受害人生命健康權和保護建築物使用人、所有人的財產權之間作出價值權衡,在權利的救濟和行為自由之間,更應當選擇前者,適當犧牲可能加害人群的財產權從而保障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權神聖不可侵犯,這正是法律保障人身權利至上的原則具體體現。

(二)規範功能

激勵發現加害人,由真正的加害人來承擔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之所以引起學界的關注與成為學者爭論的話題,原因就在於從侵權責任承擔的構成要件來看,僅有損害後果、受害人,而缺乏加害人,就不能按照一般侵權的歸責原則去救濟,但怎樣發揮該條的救濟預防功能,成了立法者的目的所在。

綜上所述,高空拋物責任承擔中還存在著許多不足之處,但是按份責任相對於連帶責任來說更趨合理,有利於責任承擔與接受。它有其自身特點,在其歸責中采用公平原則,責任承擔中是以戶為單位,綜合考慮具體情況,免責中采取寬鬆的原則。建築物不明拋擲物侵權問題不僅是現代侵權法中的一個新問題,同時也是目前司法實踐中亟待解決的難題之一,在《侵權責任法》實施初期,我們有必要對此類侵權問題進行分析研究,以尋求一種最佳的法律解決途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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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趙萬一.民法公平原則的倫理分析.重慶社會科學,2004(2)

作者簡介:

渠威龍(1988.8-),男,河北保定人,四川大學,研究方向:法理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