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我國司法去地方化問題現狀和路徑探究(2 / 2)

雖然美國的雙層司法體係較好地解決了司法地方化的問題,但這一製度安排在中國的實施具有兩大難點:一是雙層司法體係將耗費巨大的司法成本。對於發展中國家而言,無論是中央還是地方都承擔著進行經濟建設和著力改善民生的艱巨任務,各自供養和維持一套獨立的司法體係並不現實。二是我國實行雙層司法體係政治基礎。我國是一個實行單一製的國家,地方行政區並不具有主權特征。

(二)垂直管理體製

很多單一製國家為了避免司法地方化,實行的是垂直管理體製。在日本,最高裁判所是其最高審判機關,享有最高終審權、最高司法行政權和違憲審查權,同時還掌控著下級法院的人事變動和經費預算,甚至可以影響和幹預下級法院的裁判。《日本國憲法》規定,裁判所的審判活動不受非法律因素的幹擾,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因此,日本在司法製度設計上采取了典型的垂直管理體製,包括高級裁判所、地方裁判所、家庭裁判所和簡易裁判所在內的下級法院的人事和財政都由最高司法機關掌控。

這一路徑值得我國借鑒。垂直管理的關鍵在於法院人事、財政大權的集中上提,但考慮到我國的具體情況,當前將全國3500餘所法院、近20萬名法官的經費待遇全部由中央負擔尚不現實。此外,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如果將人事任免權收歸中央,恐有違憲風險,但如

果僅將提名權上提而按照法定程序任免,則更具可行性。

(三)司法管轄與行政管轄分離

雖然當前《民事訴訟法》等程序法對司法管轄已經有明確而詳盡的規定,但由於司法轄區與行政轄區的高度重合,受訴法院出於地方利益的考量曲解法律,偏袒本地一方的現象並不少見。而對於容易受到地方勢力幹預的行政案件,司法管轄與行政管轄高度重合的弊端更加明顯。由統計顯示,全國近八成的行政訴訟發生在基層人民法院,而基層人民法院恰恰又是對地方依賴程度最大,排除地方幹預能力最薄弱的一級司法機關。因此,司法管轄與行政管轄的分離勢在必行。

2014年底,我國首個跨行政區劃人民法院在上海成立。2015年1月底,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在深圳、沈陽相繼掛牌成立,巡回區分別為粵桂瓊和黑吉遼,表明我國已經邁出了重新劃定司法管轄區域的第一步。同時,對於易受地方因素影響的行政案件,僅僅依靠通過提級管轄、異地管轄或指定管轄並不能最大程度地排除地方因素的幹預,最長遠的解決途徑恐怕還是要探索建立一套獨立的、專門的行政法院係統。

(四)建立健全司法職業保障製度

我國《法官法》雖籠統規定了法官的身份保障、工資待遇等內容,但規定過於寬泛,又缺乏配套製度,實踐中法官的人事任免與公務員采取類似的程序,為地方黨政機關掌控;而在法官待遇方麵,《法官法》規定的工資法定、定期增資和特殊津貼製度均為得到較好落實,事實上法官待遇與公務員適用同一標準,法官待遇普遍偏低。至於司法豁免和法官尊嚴的保障,更是缺乏製度支持,藐視、哄鬧、衝擊法庭,甚至攻擊司法人員的事件時有發生。

為此,我國亟待建立完備的司法職業保障製度,加強對司法人員身份的保護,明確司法人員任免的條件和程序,探索法官員額製、終身製,避免地方黨政機關幹預司法,肆意幹涉人民法院人事工作。建立規範的司法人員管理製度,將法官、檢察官與司法行政人員區分開來,實行不同於公務員的待遇標準,落實《法官法》《檢察官法》的規定,實行工資定期晉升製度,逐步提高法官、檢察官待遇。賦予司法人員一定的司法豁免權。提高司法職業準入門檻,優化司法人員人才結構。通過以上措施的落實,建立起符合中國國情和司法規律的司法職業保障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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