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對“住改商”中利害關係人範圍的思考(2 / 2)

針對區分建築物所有與使用經常分離的現象,業主範圍應擴大適用於物業使用人,對此,學者的觀點較為一致。一方麵,依據相鄰關係理論,相鄰關係本身是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間的關係。最初各國采用不動產所有權的表述來設立相鄰關係,但其後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化,法律對相鄰關係的設立目的作出了一定的調整,認為相鄰不動產的權利人之間都可以適用相鄰關係的規定,以期平衡相鄰不動產權利人之間的利益關係。《物權法》對相鄰關係的主體采用的是“不動產權利人”的表述,此種規定方式符合物權利用的趨勢。因此,從相鄰關係受到影響的角度,利害關係人應當不僅僅是相鄰業主,還包括相鄰的物業使用人。另一方麵,從共有部分利用的角度,由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一種複合性權利,即使以專有權為主導,但專有權的行使不可避免地要使用到共有部分,那麼因為共有部分的利用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也不僅僅約束業主。物業使用人承擔了與物業使用相對應的義務,根據權利義務相對應原則,他們的權利也應當得到維護,因此物業使用人也是利害關係人。因此“利害關係人同意”的條件針對的不僅僅限於業主之間的利益平衡,而是要維護居住在小區之內的人的共同利益的問題。因此在解釋上,應當將物業使用人包括在有利害關係的業主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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