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企業中如何給外國人適當的地位
提布克埃奧認為,雖然國家應該不區分國籍地平等給予外國人和內國人同等的就業機會,但是以上待遇隻是在已經獲得就業許可合法進入該國境內就業的外國勞動者之間予以適用。他主張國家有權自主製定相應的就業許可製度,這種行為並不違背有關外國人就業權保護的法律規定。隻要有關限製是外國人進入該國之前就適用的,而且,不是針對特定國家的外國人,而是普遍適用的。
筆者認為,為了和國際社會的價值觀念和通行做法相一致,也為了切實保障外國勞動者的就業權利和勞動權益,對於已經合法得到我國就業許可的外國人,我們對其實行國民待遇;另外,我們需要將其勞動權益放進我國法律規定的範圍,使其勞動權益受到我國勞動保障法等法規的保護。也就是說,給予在華就業的外國人以“國民待遇”,在吸納高級人才來我國就業時,可以特別實行“超國民待遇”。除此之外,我們還必須同時實行平等互惠原則。
五、對個人根據來源進行分類管理
在我國就業的外籍人員既有受聘雇傭來的,也有隨外商投資來的,有些本身就是投資者,按照現有政策他們都應納入就業管理,並且實行相同的政策,這樣,一方麵有些外商不理解,認為他們是來投資的,有抵觸情緒;另一方麵各地實際工作中又不敢大膽地按照規定嚴格審批,嚴格管理,放得比較鬆,導致總體管得不好,還管出意見。實踐證明,在我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外國人就業管理政策不能搞一刀切,而應根據就業人員的不同來源區別對待,分類管理。具體的思路是把就業人員分成三類,一類是聘用來的;一類是隨投資主體來的,比如外商投資企業總部或其它分公司派來的,技術合作外方派來的等;一類是投資者,即出資人或其代表。對第一類人員要按照我國的就業政策從嚴審批,體現了行使國家就業主權,優先保護我國公民就業權力的精神;對第二類人員可從寬審批,體現了積極引資的精神;對第三類人員可免予就業審批,實行登記備案,體現了我國對外商一貫的優惠政策。
審批程序和標準要按分類管理的原則製定,不同的人員實行不同的程序和標準。允許聘用外國人的工種、崗位和相應標準要結合我國的產業政策、行業情況和人才結構,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製定。為了落實“國內暫缺”這個審批原則,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必須先公開
招聘,並且出示招聘記錄和結果,經招聘不到的才準予招用外國人。對聘用第二、第三類就業人員的單位可免予公開招聘程序,充分體現鼓勵吸引外資的精神。審批程序和標準最好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一製定,避免各地做法、標準不一,造成不好影響。
參考文獻:
[1]李茂峰.外國人在華非法就業管理製度探析.廣西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13,3
[2]CamenTibucio,The Human Rights of.Alien under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i。w,Hague:MartinusNijhoff Pulishers,200Lpp.l50.
作者簡介:
毛韞縈,女,湖南嶽陽人,本科,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涉外經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