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我國交強險受害人賠償製度(2 / 2)

3.在交強險中對財產損失賠償數額最高限額為2000元。實際上交通事故中造成的財產損失往往大於2000元。這不僅不能使受害人所受的財產損失完全得到賠償,並且將財產損失納入交強險範圍也擴大了交強險的承保範圍。

三、對完善我國受害人賠償製度的思考

結合目前交強險中受害人賠償製度存在的問題,從實際出發,筆者對修改我國《交強險條例》23條和完善受害人賠償製度提出幾點建議:

(一)取消財產損失賠償限額

從公平、效率和安全的角度考慮,在交強險中取消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由商業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對其進行規定。這不僅可以增加對人身損害的賠償,更好保障受害人的人身權益和實現以人為本的立法目的,也為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發展留下了廣闊的市場。

(二)取消無責任賠償限額和分項限額賠償製度

如前所述,無責任賠償限額和分項責任賠償限額這與無過錯責任原則存在邏輯上的矛盾,因此應予以取消。之後,在賠償限額內還有醫療費用和死亡傷殘賠償兩個項目。對於這兩項,筆者認為可以采用概括限額,無須再對122000元進行賠償額的分配。這有利於避免實踐中有的法院按分項限額判決,從而實現司法統一。

(三)以每個受害人為基準計算賠償限額

為了保護交通事故中每一位受害人的權益,有必要對《交強險條例》和《交強險條款》進行修改,改變現行司法實務中以每次事故為賠償基準的做法。在進行賠付時,可以每個受害人為基準計算賠償限額,對每個受害人都在122000元的最高限額內進行賠償。在增加保費時,考慮我國交強險賠償、侵權人賠償和道路交通救助基金這一“三元救助體係”自成立至今,道路交通救助基金沒有充分發揮作用。筆者認為,在增加交強險投保費率時可以考慮按比例將一部分保險費從道路交通保險救助基金中扣除,剩餘部分由投保人繳納,這樣不僅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被保險人賠償限額之外的賠償負擔,也使受害人和被保險人都成為交強險的受益者。

綜上,今後立法中應對《交強險條例》23條作出修改,如對交強險賠償的歸責原則,將“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無責任賠償限額”修改為“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無過錯的賠償限額”等,以此完善受害人賠償製度,充分保障受害人權益。

四、結語

綜上所述,我國有關交強險的法律法規尚不完善,在理論和實踐上存在許多弊端,使受害人權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因此應修改《交強險條例》23條等相關法律法規,建立交強險、侵權賠償和道路救助基金“三元救助體係”充分發揮作用,完善交強險中受害人賠償製度。

參考文獻:

[1]杜成群.論我國交強險對受害人製度的重構.現代經濟信息,2013,3

[2]張愛雲.交強險在司法實踐中的困境及破解——以交強險賠償限額為視角.人民司法,2012,17

[3]溫世揚.道路交通事故中保險公司無責賠付之我見.中國金融,2005,9

[4]王影,魯博鵬.交強險責任限額製度的完善.上海保險,20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