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關於土地政策調整以及農村精神文明建設的思考(1 / 3)

關於土地政策調整以及農村精神文明建設的思考

思政研究

作者:單良

【摘要】近些年中央提出全麵建設小康社會總體目標,解決好“三農”問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實現我黨總體目標的重要途徑,是我黨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對近幾年農村發展狀況充分了解的情況下,發現了許多值得我們重視的情況,其中我認為土地政策的調整以及農村文化中基督教的發展尤其值得我們關注。在此我就談一談我對這些問題的思考。

【關鍵詞】土地政策;農村精神文明建設;建議

一、土地政策調整

(一)村內土地政策的現狀

在了解過程當中,我們發現村內的土地調整狀況基本是按照“土地政策三十年不動搖”的要求,在近些年內沒有做出大的調整。所謂的“土地政策三十年不動搖”是指我國2002年頒布的《農村土地承包法》中所規定的第二十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所以自2002年以來,各個村的土地基本沒有得到調整。

(二)村內土地調整的必要性

由於老齡化和外出務工所導致的人地分離情況需要進一步的土地調整來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有一些老人由於年紀較大,自身已經失去了耕種土地的能力,並且自己並沒有子女,或者孩子全都是女兒且都已出嫁,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不讓地荒掉,就將自己的地送給他人耕種。或者有些家庭外出務工,因為在城市中買了房子,逐漸全家都搬遷到城市居住,但戶口尚在本村,土地也沒有交代給他人,人地分離地就這樣荒蕪了。隨著人口老齡化以及城市化的不斷發展,這種情況會變得越來越多,當增加到一定程度之後會造成土地利用效率的降低,從而會對全國大局造成影響,因此對土地進行一定程度上的調整是十分必要的。

(三)在土地調整時所需要考慮的問題

在土地進行調整時,我認為需要考慮到“一個困難,兩種情況”。所謂一個困難,即長期經營形成現有格局難以改變的情況。在土地政策三十年不變的情況下,很多家庭增加在土地經營上的投資,種植了很多投資大,收益期達幾年甚至十幾年的作物品種,花費大量精力對土壤進行改造。如果進行全麵的土地調整,必然會損傷一部分人的利益,這樣就體現不出公平的原則。

而“兩種情況”則指的是由於村莊所處的地理位置不同,而使得村民對於土地再次調整的意願的強弱也不同。一些村莊由於位於縣市市區的周邊,擁有便利的交通和成熟的市場,通過種植蔬菜瓜果,興辦小型企業,可以迅速致富拉動經濟發展,加之隨著城市化趨勢不斷加速,城市麵積的擴大導致城市周邊村莊土地被占,而土地賠償金往往數額巨大且和土地大小有直接聯係,由於家庭收入和土地麵積密切相關,這一部分村莊對村內土地進行調整較為敏感。而另一種情況下的村莊,也是大多數的村莊往往地處偏遠,交通不便,有些地方甚至沒有往來班車,村內家庭的收入主要靠外出務工,而土地經營收益主要通過種植糧食作物,收入較低,在遇上自然災害的情況下,連投入的成本都收不回來,因此有很多家庭以極低的價格將土地租讓出去,有的甚至直接將地荒著,不進行管理。因為與土地相關的收入隻占家庭收入的一小部分,所以這一部分村莊的村民對土地調整較為不敏感。

(四)現有的關於土地調整的解決辦法

在了解的過程中,我們發現一些村子自行實行了一些調整方法,比如設置集體自留地,在出現老人去世或者新生兒出生等人口變化的情況時,將集體地分出或者歸入集體土地,實現村內的微調。這一做法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問題。首先會使得每家的地塊越變越分散,不利於集約化耕種,還有這些分配過程中的隨機性很大,在沒有具體標準情況下,在操作過程中容易被少數人左右,存在不恰當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