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合夥人製度的股權創新(2 / 2)

為了保證合夥人這一權力的持續有效,阿裏巴巴還規定,如果要修改章程中關於合夥人提名權和相關條款,必須要在股東大會上得到95%的到場股東或委托投票股東的同意。馬雲、蔡崇信在IPO後仍然分別持有阿裏7.8%、3.2%的股份,共有11%,因此,除非馬雲、蔡崇信等人同意改變,“董事提名權”堅如磐石,難以打破。這與Facebook通過協議確認紮克伯格不可替代的“代理人製度”效果是相同的。同時,阿裏巴巴已經和軟銀及雅虎達成投票協議,軟銀和雅虎將在股東大會上為阿裏巴巴所提名的董事投讚成票(前提是軟銀至少持有15%的已發行的普通股)。固化管理層之後,會使公司分權製衡的治理機製失效,而完全由創始人控製,在監管上也會形成更大的難度。

固然存在這些風險和擔憂,合夥人製度的優勢恰恰在於,並非一般的管理層成員就可以成為享有董事會提名權的合夥人之一,這些合夥人具有兩個特點:第一,是除風投以外的幾個首要的個人股東。在公司發展的不同階段,利益分配具有不同的對象。發展過程中,雇員和債權人都有固定的收益,而股東作為最不確定的主體,與公司榮辱以共;破產管理時,公司最終的財產將首先滿足債權人的利益,最後才滿足股權的利益。此時股權的利益需求處於最末端。將表決權和人事決定權賦予股東,他們會因為承受著更多的壓力而對權力感到彌足珍貴股權,他們更願意公司能夠長久發展。第二,他們是公司的創始人或者傑出的管理層人員。他們有更多的經驗、技巧以及專業知識來推選出符合公司發展需要的董事會成員。其實,公司法人財產權獲益就多,股東獲益也就多,兩個主體利益是一致的。因此,阿裏巴巴的合夥人選任資格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內部腐敗的可能性。

綜上,合夥人製度是阿裏巴巴提出的具有東方智慧的股權創新模式,雖然上交所以及港交都因堅持同股同權的原則,也缺乏同美國般強大的“小股東集體訴訟”“信息披露機製”等配套製度,擔心無法保證投資者的權益,而不能成為本土企業IPO的沃土。它在紐交所的成功上市反映出法律經濟環境對企業發展的重要影響,也敦促我國《公司法》的變革。新興產業正在蓬勃發展,公司融資過程中失去控製權的問題愈加突出,《公司法》應當與時俱進,積極創新改革,做足發展準備,逐步完善相關的配套監管製度,從而給公司創新預留足夠的空間,給本土企業的發展提供沃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