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在法規建設上適度擴大和落實地方政府的舉債權。為使地方政府不斷提高和改善公共服務能力,使地方政府的事權和財權相統一落到實處,有必要在進一步完善分稅製的基礎上,通過修訂《預算法》或專門製定《地方政府債券法》,改變目前地方政府債券由“國務院批準、財政部代發並代償”的做法,賦予地方政府和地方權力機關一定範圍的債券發行權,同時實行國務院備案製。當然,在立法中應明確規定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的條件、程序、規模、資金使用、償還方法、法律責任等內容。
(二)建立發債信用評級機製
完善地方政府債券信用評級機製。根據國外行情,地方政府債券由獨立的信用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信用和償還債務的能力應客觀,為投資者決策提供參考。應組織創建我們的信用評級機構,加強科學的評價,獨立性和公正性,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推動地方政府債券市場化的過程。地方政府債券作為債券類產品,利率和風險評估,應該由市場來決定,而不是由政府製定和評估。因此,當地政府發布地方債券的信用評級對投資者選擇買或不買有重要影響,當然,對於投資者自擔風險,地方政府要承擔主要的風險。
(三)完善監督機製
為了保證地方公債製度的穩健運行,至少應做好這方麵的工作。嚴格通過司法、審計等部門監督控製,加強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監督和管理。應嚴格控製債券的申請量,規範其使用方向,本地債券募集資金擬投資項目的驗證,而不是轉移到其他用途,而不是為經常性開支的資金。監管投資項目的經營效益,不僅要注意總需求和效益,還要重視風險。建立政府評價機製,通過政府間的風險責任會話抑製道德風險,建立地方債務預警機製,以防止債務過度擴張,建立地方政府債務健全預算管理製度,建立專門的債務預算,以確保債務支付的針對性和透明的管理,並進行定期審計和審計結果公開,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製度,以發揮社會監督作用。為了確保地方政府債券製度的穩定運行,至少在這方麵做了很好的工作。
(四)完善信息披露製度
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的地方政府債券製度,要求地方債券將予發行,使用,償還,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和支出進行了信息披露,防止獨裁政府行動,而且要與公開的方式進行有效的溝通。需要增加的地方政府債務信息的透明度。隻有地方債務信息的透明度,市場的信貸條件可能為地方政府作出判斷。這就需要適當的製度安排,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能力,指導各政府債務的主導地位。因為,與其讓地方政府各種不同形式的債務分散在不同的部門,不同的項目不同的機構,這是更好地讓公眾聚焦地方政府債務,以利於有效控製當地的大小政府債務。
發行地方債仍處於起步階段,還存在很多問題,我們必須加強監管控製風險。我們目前的信用評級機構還不是很成熟,應加強各級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公眾的監督,提高透明度。還要製定地方債券法,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提供對本地債券市場的健康發展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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