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章 鐵匠想打教授臉(3 / 3)

大宋開寶三年(970),那位杆棒開國皇帝頒布了一條法令,曰京都士人及百姓均不得私蓄兵器。

其後禁令波及全國連綿不絕,粗略簡之,就可見有淳化二年(991),天禧五年(1021,景佑二年(1035),慶曆八年(1048),嘉佑七年(1062),宣和六年、七年(1125)等再三再四頒布的各種禁私兵法度。

這一係列禁令,涉及麵極廣,不但禁了上陣用的軍用武器,一度連老百姓日常開山種田的工具刀都給禁了。

在《宋會要輯稿·兵》裏,有仁宗年間的一份詔書,其曰:“仁宗天聖八年三月詔曰:川陝路不得造著袴刀。

利州路轉運使陳貫言:著袴刀,於短槍竿、拄杖頭安者謂之拔刀,安短木柄者謂之佘刀,並皆著袴。佘刀是民間日用之器,川陝路險,全用此刀開山種田。今若一例禁斷,有妨農務,兼恐禁止不得,民犯者眾。請自令著袴刀為兵器者禁斷,為農器者放行。乃可其請。”

這裏還好吧,利州路轉運使陳貫為老百姓爭取到了攜帶工具刀的權力,在他的建議下,朝廷隻禁了長柄的“拔刀”。

但在《宋會要輯稿·刑法》中,又有記載說徽宗宣和七年,朝廷再次下令禁斷民間使用及鍛造“博刀”等刀具。這個所謂的“博刀”,其實與樸刀、佘刀、襏刀、刳刀、著袴刀等等乃是同一樣東西,是不同地方、不同時間的不同稱呼。

而《宋史》卷一百九十七的兵誌則道:“景佑二年,罷秦州造輸京師弓弩三年。詔:‘廣南民家毋得置博刀,犯者並鍛人並以私有禁兵律論。’

先是,嶺南為盜者多持博刀,杖罪輕,不能禁,轉運使以為言,故著是令。”

在這條禁令裏尤其值得注意是,官府不但禁了“博刀”這種百姓日常生活用具,甚至連其製造者都要得罪,這對兵器製造技術以及兵器文化的發展和傳承,無疑是極致命的。

兵器兵器,兵用之器也。按說朝廷既然禁的是兵器,當是禁民家私藏兵用之器,弩這種程度的高精尖武器自不用說,肯定算兵器,把長刀、大劍算上去也不為過,可如果連老百姓種田開山的隨身工具刀都算是兵器,那就很有點鬧笑話的意思了。

這種連民間生活用具刀都企圖禁絕的仇民、防民政策,不僅腰斬了中國之前積累了千餘年的兵器製造技藝傳承,也滅絕了中國兵器文化的傳承和發展的可能,使得中國兵器從會當淩絕頂的世界頂峰水準瞬間跌落塵埃,從此被棄於世界名刃行列之外,最終淪為了既沒有文化內涵也沒有製造技藝傳承的鐵片子。

與此同時,宋自開國起還一直嚴厲管製各種民間集會,即使是民間祭祀和廟會。

各地官吏們屢屢上奏朝廷提請警惕和禁止祭祀、廟會、社會的記載,於史不絕。

由此宋朝政府又出台了一係列禁止在這些民俗和宗教儀式上使用儀仗兵器的禁令,如《宋會要輯稿·刑法》有天禧五年的詔曰:“神社槍旗等嚴行鈴轄,如有違犯,內頭首取敕裁,及許陳告。”

這裏要注意的不僅僅是此條禁令本身,還有其最後一句:“及許陳告。”

陳告,說白了就是告密。

中國曆史上對這一行為的評價多是負麵的,無論政府還民間,或者是各學家,都普遍持反對態度。因為這很容易形成誣告風氣。如武則天時期,就因為這事鬧了一次風波,最後雖然實施了這一許可,但對武周此舉的曆史評價,就一直是負麵的。

趙宋為了對付私兵和民間集會,連這一招都使將了出來,足見其對此忌諱之深。

到宣和六年,大宋朝廷在這個基礎上又再次宣布,在祭祀、社會等民間群體活動中,隻要是帶刃的家夥就一概不許用,哪怕你是用於儀式的儀仗擺設,並對此給出了官方建議,說在祭祀這類需要儀仗的活動時,你可以用竹木做成兵器形狀,貼上蠟紙假假地算是個刃就拉倒了,不然的話……官府抓你沒商量。

禁私兵禁到這個地步,金兵來了大夥兒自然隻能投降沒商量了。

經過了趙官家那麼多年的整頓治理,大宋朝早就幫著金兵把民間反抗用的家夥給徹徹底底掃幹淨了,金兵殺到,如果你不想投降的話,那就用你的天靈蓋去頂人家的狼牙棒吧。

也所以,經常在各種影視劇及小說裏看見的,那種宋朝書生佩個寶劍到處溜達這場景,在宋朝是絕無可能存在的。

因為隻要不是官兵官吏,你扛個平頭西瓜刀出門都要挨抓,別說掛個寶劍滿大街招搖了。

宋元流行“杆棒”,小說和平話、雜劇裏放眼看去滿篇都是棍棒,罕見刀劍,是有道理的。

所以,他們在穿越時敢公開帶著手槍,但是卻把軍用砍刀放在袖子裏,而且不敢露出來是有原因的,至於說槍弩之類的,更不敢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