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從最小傷害原則看媒體在未成年人報道中的問題及對策(1 / 2)

從最小傷害原則看媒體在未成年人報道中的問題及對策

學子論文選登

作者:欒相科

【摘 要】伴隨著社會民主法治的不斷健全,廣大媒體工作者在進行新聞報道時應格外注重人文關懷,尤其是在涉及到對未成年人的報道之時,更應從人性化的視角出發,合理使用最小傷害原則。本文首先解釋了何為最小傷害原則以及其在中國和西方的理論淵源,進而詳細分析了我國媒體活動中運用最小傷害原則時產生的問題以及防治對策。

【關鍵詞】最小傷害原則 未成年人報道 隱私

在我國,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處理以未成年人為報道主體的新聞事件時,媒體工作者應格外慎重,在保證新聞真實性的基礎之上,還要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和權益,運用最小傷害原則,防止二次傷害。這既是媒體工作者職業道德的體現,也是其應盡的義務。

一、何為最小傷害原則

“傷害”一詞,在《現代漢語大辭典》中有兩層含義,一是指身體上的損傷,二是指思想感情上受到的損害。①很明顯,新聞工作者在進行報道的時候並不能給未成年人帶來具體身體上的傷害,因而最小傷害原則中的“傷害”更多的是指對未成年人精神上和心理上造成的創傷和損害。將這一解釋應用到新聞傳播活動當中,即“記者對待公眾要公正、尊重,甚至給予同情”,就是最小傷害原則的具體內涵。②

實際上,“最小傷害”的理念與中國傳統道德觀中的許多精髓思想是不謀而合的。老子講“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實際上就是在講為人處世之道,他教導世人要把別人家的老人和幼兒當成自己家的老人和幼兒,其含義就是要善待老人與幼兒,不能惡意中傷他們。孔子的核心觀點“仁”也處處傳達這樣的思想,“已所不欲,勿施於人”正是教導我們要與人為善,不將無端的意誌強加於他人,傷害他人。類似的還有孟子的學說“人之初,性本善”;墨子的“兼愛”等等。可以說,中國早期思想與道德觀為最小傷害原則在現代獲得認同奠定了重要的基礎。

另一方麵,西方傳媒倫理淵源也給予我們大量啟示,加深人們對於最小傷害原則的理解與闡釋。康德在解釋其觀點“絕對命令”時說到,“每一個人在做一件事情之前,都要考慮自己基於什麼原則,以及這一原則能否得到普遍應用,這無疑是對於道德和責任的考驗。③絕對命令,要求人們特別重視“良心”和“責任”,不能做出有違良心和道德的事情來,換言之,記者在進行新聞報道時不能為了所謂“新聞價值”而做出傷害新聞當事人的行徑來,而這正是最小傷害原則的要求。

二、未成年人報道中最小傷害原則失衡的表現

2013年5月11日,一則兒童受虐的消息讓人們震驚與痛心不已。貴州金沙縣石場鄉構皮村的小麗,飽受親生父親的虐待長達5年之久,各家媒體對此事進行了頗為詳細的報道,並且刊發了詳細配圖。隨後,海南小學校長被曝其曾帶六名小學女生開房,這一事件隨即引起軒然大波,媒體也是采取係列報道的形式一直追蹤此事,在報道中披露了此事件的大量細節。這兩起報道中,新聞當事人都是未成年人,媒體在處置和報道時並未運用好最小傷害原則,某種程度上給新聞當事人帶來了二次傷害。

1、指向性太強,未能很好保護新聞當事人隱私

未成年人身心脆弱,因而媒體一定要注意對其隱私的保護。一方麵,不能將受害兒童的相貌和真實姓名公布於眾,另一方麵也不能過多披露其家庭住址、社會關係等細節,以防其他人可以間接“指認”出他們來。一旦真實身份曝光,這些孩子們就需要承受輿論的壓力和旁人的指點,這對其成長是百害而無一利的。

在第一則新聞當中,媒體在報道時將小麗的家庭住址寫得極為詳細,甚至細化到村級單位,同時還將小麗的家人情況一一披露,這就具有了很強的指認性。雖然“小麗”是化名,但這並不能很好地保護新聞當事人的隱私。不僅是小麗同村的人能夠輕易認出她來;一旦小麗外出讀書,也很有可能被身邊的人指認出來。同時網站上其大幅的彩色照片雖然在眼睛處做了模糊處理,但是人們依稀能夠看清她的相貌。某家電視台在報道海南事件時,采訪到了受害少女的父母,並將其受訪錄像公布在節目中,在播出時卻並未采取措施隱瞞父母們的真實信息。這就產生了很惡劣的影響,因為人們很容易通過孩子的父母將其指認出來。

在這兩起案件中,未成年人雖然是新聞當事人,但是她們同時也是事件的受害人。所以媒體工作者在處理這類報道時,一定要正確使用最小傷害原則,防止過分披露未成年人的隱私。

2、受害細節過度披露,對未成年人造成二次傷害

在未成年人是受害主角的新聞報道當中,媒體要尤其注意處理好最小傷害原則。如果一味地為了所謂的“新聞價值”而不顧未成年人的利益,給他們帶來精神上的損害,則不僅僅是道德上所不允許的,而且也是法律所禁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全社會應當樹立尊重、保護、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風尚,關心、愛護未成年人。”而第三十九條則更為直接:“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