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性犯罪新聞報道中的媒體失範與規範(2 / 3)

3、信息傳播的敏感性

相對於其他刑事犯罪的新聞報道和其他題材的新聞報道,性犯罪信息因為涉及到性與暴力的雙重屬性,在內容上更具敏感性。性犯罪過程的細節信息描述對於青少年群體而言是不合適的。而對性受害者而言,信息的不正當獲取與傳播往往會涉及受害者的隱私權和名譽權。因此,性犯罪新聞報道中,信息傳播具有高度的敏感性,信息的不當獲取與傳播不僅對受害人造成傷害,更會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

二、性犯罪報道中的新聞倫理失範

近年來,性犯罪新聞越來越成為媒體爭相報道的焦點,誇張的標題以及煽情的寫作手法在媒體報道中層出不窮,這些新聞報道往往單純的追求媒體的轟動效應而不惜放棄新聞操作標準和記者職業規範,使新聞陷入倫理失範的境地。

1、直接判斷取代客觀陳述,新聞客觀性和真實性喪失

真實性、客觀性和公正性,是新聞的基本屬性,新聞記者進行新聞采訪和稿件寫作時,必須一切從事實出發,以“旁觀者”身份進入事件現場,進行冷靜的觀察、客觀的敘述、細致的采訪,以求明辨是非,做出全麵、公正、客觀的報道。但在當前的性犯罪新聞報道中,為了能夠凸顯新聞中的“猛料”,新聞記者不惜放棄客觀觀察與真實記錄而對新聞事實進行幹涉,將主觀判斷強加客觀事實之上,甚至有目的地設計矛盾衝突,對新聞素材進行主觀編輯。如2013年2月李天一涉嫌輪奸的新聞報道,許多媒體在案件尚未定性時便在頭條標題標明“李天一輪奸案”“醜聞”等字樣,並在報道中過度集中於李天一的出身,將“銀槍小霸王”、“李衙內”的標簽加之其身,甚至還將其父李雙江的風流韻事與之聯係在一起,報道中充斥著極為明確的價值判斷和情感取向。顯然,這是違背基本的道德倫理的。

2、新聞采訪中對受害者隱私權與名譽權的侵害

在一個成熟完善的新聞行業中,對於公民隱私權和名譽權的保護是最基本的準則之一。但是近年來,為了最大限度地滿足公眾的好奇心,提高媒體自身的發行量、收視率,我國新聞媒體卻“知其不可而為之”,這導致新聞隱私侵權和名譽受損現象時有發生。此外,我國法律中“隱私權”定義模糊性和弱勢群體對“隱私權”認識的不充分,更助長了新聞媒體侵犯隱私權的行為。

在李天一涉嫌輪奸的新聞報道中,媒體質疑李天一的年齡問題,並挖掘大量信息試圖予以證明其已經成年。作為對公眾人物和其社會影響的關注,這是可以理解的,但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在案件尚未裁決之前,媒體就過度披露李天一和其家庭的信息,大張旗鼓的報道案件細節,甚至還在網上貼出了其小學畢業照片。後經證實,照片中的學生並非是涉嫌輪奸的李天一,而隻是其他同名學生,《南華早報》隨即公開發表致歉聲明,稱由於采訪對象提供的錯誤信息,導致報道嚴重失誤。無論這起性犯罪案件如何判決,新聞媒體的失範行為已經對相關牽連者造成了不當的隱私損害。

3、新聞內容上低俗取代深度

信息碎片化的時代,受眾的注意力十分有限,而對於性犯罪新聞的報道則能夠較為集中的挑起受眾敏感的神經,獲得較大程度上的目光集聚效應,因此性犯罪是媒體偏愛的題材,使用諸多刺激性的詞彙也是媒體屢試不爽的伎倆。嘩眾取寵和過度煽情的新聞報道在短時間內的確能夠吸引讀者注意力,但這導致使媒體的報道流於表麵,膚淺、低俗的內容不僅不利於新聞深度的挖掘,同時還會對接觸到新聞的未成年人帶來不良影響,一定程度上誘使青少年的心理健康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