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總量控製及交易機製下碳排放權會計處理研究(2 / 3)

三是確認為金融工具。ASB(1998)發布的FRS13中規定:碳交易合同符合金融工具的定義,排放權是一種其價格隨企業自身權益主體的市場價格以外的因素而變動的特殊金融衍生產品,屬於金融工具;美國國會預算辦公室也建議將碳排放權確認為金融資產,原因是碳排放權可以在市場上自由買賣;國內朱敏、李曉紅認為碳排放權具有《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的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特征,所以應將該資產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予以確認。

筆者認為,企業的存貨一般為有形的實物資產,並且持有的目的是為了出售或者消耗,而在強製減排環境下,一個企業隻有擁有了碳排放權配額才能向外排放溫室氣體,企業正常經營活動才能得以開展,這部分碳排放權是企業進行生產活動所必需的,持有目的是保證企業的正常經營從而獲利。另外,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隻是產生了碳排放,並沒有實質性地消耗掉碳排放配額,因此碳排放權不能確認為存貨。雖然碳排放權符合“企業擁有或者控製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這一條件,但在總量控製及交易機製下,碳排放權配額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結束前都要進行清算,屬於流動資產,也不能將其確認為無形資產。另外,目前我國碳排放權交易製度尚處於起步階段,與交易有關的價格機製並不成熟,因此,將其確認為一種金融工具來處理也不現實。綜上所述,在會計實踐中,應將碳排放權單獨確認為碳排放資產,在資產負債表中設置單獨的“碳排放資產”科目對其反映。

(二)負債的確認

在總量控製及排放權交易機製下,主體承諾為其實際排放量支付相應的配額構成了一項過去事項,當主體進行正常經營時,實際排放量很可能超過年初所得的碳排放配額,此時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的流出,且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符合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中預計負債的確認條件。所以,企業期初承諾在期末支付相應配額時,就應當確認為一項預計負債。

三、碳排放權的計量

會計計量是指“確定將在資產負債表和收益表中確認和列報的財務報表要素的貨幣金額的過程”(IASB),是會計工作的一個重要環節,在會計確認和信息披露之間起著紐帶作用。碳排放權的計量問題主要體現在計量屬性、初始計量及後續計量上。

(一)計量基礎

計量基礎的選擇是會計計量的關鍵。會計計量的主要目的是如實反映企業的狀況,它所記錄的必須是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為基礎,有充分依據可以論證的信息。曆史成本作為一個被人們廣泛接受和習慣采納的會計慣例,能提供高度可靠的信息。因此,曆史成本成為會計中最常用的計量基礎。公允價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自願當事人進行資產交換或負債清償的金額”(IASB32),是在缺少真實交易的情況下,以估計的交易價格來計量資產和負債的,而這種估計是基於假想的交易來確定,並沒有真實交易發生。基於以上探討,筆者認為,應采用曆史成本對碳排放權進行計量。

(二)初始計量

對於企業外購的碳排放權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入賬,即以取得該資產並使之達到預定用途而發生的全部支出作為碳排放資產的成本,主要包括購買碳排放權支付的對價、一些必要的手續費和法律費用,相應的會計分錄為借記“碳排放資產”,貸記相關的資產類科目;對於政府無償給企業發放的碳排放配額,屬於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按被授予時的市場價格入賬,確認為資產和遞延收益,即借記“碳排放資產”科目,貸記“遞延收益——政府排汙權補貼”。預計負債的金額可以根據企業年初所得排放配額的一定比例確定,該比例可以根據以前年度相關數據估計出來,借記成本或費用類科目,貸記“預計負債”。

(三)後續計量

碳排放權按照實際上繳的配額資產進行攤銷,攤銷金額按經濟利益的實現方式計入產品成本或期間費用。對於政府無償發放的碳排放權配額,按規定期限分攤遞延收益,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期末,若主體的實際排放量低於年初獲得的配額,可將剩餘的碳排放配額在市場上出售,售出時按市場價格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業務收入”,並且將預計負債衝銷;若主體的實際排放量等於年初所發放的配額,剛好達到減排任務,企業沒有多餘的配額可供出售也不需要在市場上購買不足配額,隻需將確認的預計負債衝銷即可;若企業實際碳排放量大於期初獲得的碳排放配額,需要在市場上購買配額以彌補差額來完成減排任務,借記“預計負債”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資產類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