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建議製度芻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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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雲
長期以來,刑事審判的量刑權一直被視為法院的專項權力,量刑不公開、不透明、不規範帶來的量刑失衡,加上我國刑法賦予法官自由裁量的的量刑幅度過大,使司法實踐中,出現罪情基本相同的案件,在不同地區、甚至在同一地區的不同法院、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乃至同一法官在不同時間上,其判決均存在一定差異的現象,這無形中損害了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影響司法公正和公平正義的實現。為了強化檢察機關對法院刑事案件量刑裁判中的監督製約,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推進“陽光司法”實施,最高檢、最高法相繼實行一係列的量刑製度改革,規範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權,特別是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權,為檢察機關積極推行量刑建議製度提供法律依據。針對法院過去長期存在的“量刑畸輕畸重”等量刑弊端,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檢察機關通過推行量刑建議來監督和製約,便是一個行之有效好辦法。下麵筆者就司法實踐中量刑建議工作開展的必要性、所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並對如何更好的探索量刑建議新摸索,使之成為一項有效的監督手段提出相關建議。
一、開展公訴環節量刑建議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義
由於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製約,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司法人員的自身素質也參差不齊,加上我國刑法賦予法官自由裁量的的量刑幅度過大,往往導致同罪不同判,同罪不同刑的判決結果,其違背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則,也違背了“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因此,檢察機關積極推行量刑建議是為了強化對法院量刑裁判的監督製約,是行使審判監督權的有效途徑,是對審判權濫用的製約機製。從司法實踐看,檢察機關對提起公訴的被告人認罪的案件,一般沒有一個相對明確具體量刑意見,造成對被告人的量刑由法官說了算,事實上形成了對量刑的暗箱操作,由此將會不可避免地帶來量刑的畸輕畸重,並而引發的上訴、上訪以及法官的腐敗等係列問題。因此把公訴環節的量刑建議作為必經程序引入庭審活動是行使審判監督權的有效途徑。公訴人在向法院提起公訴的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一般隨案移送書麵的量刑建議書,對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則由公訴人在發表公訴意見時提出明確的量刑意見,並闡述具體的量刑理由,對辯護人的量刑辯護意見展開答辯,從而增加法官量刑的透明度,而且能讓被告人真正了解自己被判處刑期的原由及依據,做到真正認罪服判,大大減少不必要的上訴和上訪,節約司法成本,提高訴訟效率,同時也是檢察機關發揮量刑建議的審判監督效果的體現。
二、量刑建議開展以來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問題
量刑建議工作開展通過實踐證明已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經統計,筆者所在的檢察院自2011年10月份以來,共向法院共提出書麵量刑建議400件511人,被法院采納390件495人,量刑建議的準確率及采納率達95%以上,且被告人上訴及信訪的案件也明顯減少。雖然修改後刑訴法明確將量刑納入法庭審理程序,但檢察機關在開展量刑建議的探索還處於起步階段,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一些問題:
1、認識有偏差,素質參差不齊,難以適應量刑規範化的需要
量刑規範化工作是一項全新的工作,對檢察機關提出了新的挑戰,在實踐中,從事刑事檢察工作的公訴幹警對刑事量刑規範化工作的意義認識不一,難以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一是公訴人對量刑建議的理解不透。目前,通常對簡易程序都提出書麵的量刑建議,對一些社會關注度大的案件中運用量刑建議,因為這類案件相對公開,開展量刑建議效果比較好。而對一般的普通程序案件或者爭議較大的案件,因沒有強製的規定,加上辦案人員缺乏信心開展量刑建議不多;同時在量刑建議中,公訴人通常隻是概括性地提出被告人應被判處刑期的幅度,如法律條文規定的量刑幅度,其量刑幅度過寬,沒有具體的說明量刑理由,讓法官及當事人不清楚量刑建議的依據,難以采納。二是公眾認為檢察院行駛量刑建議權有爭議,是越權行為。有人認為檢察機關的職責是提起公訴,認為量刑是法院的事,與檢察機關無關,其量刑建議是爭權。因此,一旦檢察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與法院的實際處刑不一致,檢察院的辦案水平就會受到質疑,致使部分辦案人在適用量刑建議時縮手縮腳。
2、尚未有係統的量刑規則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