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種文化創生力
研索
作者:姚達
新世紀以來,我國的經濟、政治、文化體製改革不斷推進,一方麵政府在職能轉變過程中所釋放的公共空間得到拓展,另一方麵在社會財富不斷積累的同時,日益增多的社會問題極大地刺激著公共資源投向慈善領域。2004年國務院批準通過了《基金會管理條例》,通過規範基金會的組織和活動,使我國公益慈善事業有了法律的保障。
根據民政部2011年公布的數據,我國現有各類基金會1843家,[1]其中民政部注冊登記的有148家,地方注冊登記的有1659家。基金會的資助方向首先以教育和傳統的救災、濟貧、救困、助殘等社會服務為主,文化藝術和醫療事業次之,其他環境保護、宗教、農業等則鮮有問津。
2011年十七屆六中全會召開後,改革創新文化體製機製,區別對待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成為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時代要求。對於公益性文化事業,如何減少行政力量直接幹預,調動各方資源積極參與,從而促進文化藝術事業蓬勃發展成為討論的焦點。由於藝術類基金會具有非營利運作和專家決策的雙重特點,是在政府代表的公共利益和市場追逐的經濟利益之外的第三重文化創生力。所以,由國家層麵創立藝術基金會的呼聲不絕於耳。
本文將從藝術基金會的定位、宗旨、現狀出發,通過橫向比較美國、台灣等有成熟經驗的基金會管理模式,以期對我國藝術基金會的創建和發展提供啟示。
一、 我國藝術基金會的發展情況
基金會在我國並不是一個新鮮事物,1981年中國第一家基金會——中國少年兒童基金會在北京成立。經過30多年的發展,我國基金會的數量呈明顯上升趨勢,但無論從基金會數量還是規模上看,均與中國經濟發展水平不相稱。根據1288家基金會的有效數據,截止2009年其總資產為389.37億元人民幣。同期美國比爾及梅林達· 蓋茨基金會資產達到530億美元,約合人民幣3546億元。也就是說,我國1288家基金會的總資產僅相當於比爾及梅林達· 蓋茨基金會一家的十分之一。[2]由此看來,基金會在我國極具發展空間。
(一) 藝術基金會的性質與定位
按照國務院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管理條例》規定: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
基金會按照募款性質可分為麵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公募基金會)和不得麵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非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範圍可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需要明確的是基金會和基金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基金會是以公益事業為目的的非營利性法人。基金是指為了某種目的而設立的具有一定數量的資金。例如信托投資基金、公積金、保險基金等,主要以資金增值和保值為目的。按照基金會的宗旨和業務範圍,藝術基金會主要是為了促進文學、藝術事業的發展而成立的公益組織。而藝術基金則是以投資藝術品為目的,將藝術品視為衍生性金融商品操作,具有收益性功能和增值潛能的特點。
目前我國的全國性藝術基金會主要有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等18家,[3]其中宗旨明確為促進藝術發展的僅有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中國文聯)、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文化部)、中國少數民族文化藝術基金會(文化部)、李可染藝術基金會(文化部)、中國京劇藝術基金會(文化部)、中國藝術節基金會(文化部)、中國交響樂發展基金會(文化部)、中國電影基金會(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吳作人國際美術基金會(統戰部)、田漢基金會(文化部)10家。[4]
由於目前在國內設立基金會特別是文化類基金會比較困難,一些有誌於讚助藝術項目的個人或機構,往往選擇在自己認可的基金會中下設專項基金。這類專項基金分為三種情況:一是在公募基金會下成立專項基金,如北京文化藝術基金會下設有“當代藝術發展基金”,其下還分有宋莊當代藝術發展基金、798藝術基金等小項。二是在藝術類高校或研究所下設立專項基金,接受社會捐助;三是在知名的文化類非公募基金下設立專項基金,如吳作人美術基金會下設有“蕭淑芳藝術基金”、“中國藝術批評基金”、“藝術與文化政策專項基金”等9個專項基金。
與此同時,還有一些在境外成立的文化藝術基金,其宗旨和目的也是為了促進中華文化藝術發展,如在香港成立的中國當代藝術基金、黃苗子鬱風慈善基金、在英國成立的中國當代藝術基金會、美國的長征藝術基金會等。
(二) 藝術基金會建立的宗旨與目的
舉目全球,各類藝術基金會建立的宗旨與目的主要涵蓋了以下方麵:
1、促進藝術事業的發展。文學藝術是民族的精神火炬,即使在近年來經濟危機的影響下,藝術基金會也得到了蓬勃的發展,它對藝術尤其對有利於提升民族人文素養的高雅藝術進行了大力扶持。美術、嚴肅音樂、戲曲戲劇等在人類文明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在市場競爭中不具有優勢的藝術品種得到了各類藝術基金會的關注與扶持。
2、保護文化藝術遺產。文化藝術遺產的保護光靠政府這一隻手的力量顯然不夠,作為公益性質的藝術基金會無疑是有力的補位。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基金會選擇將文化藝術遺產作為資助對象。他們認為文化遺產可以將民族精神高度概括和整合,將它們保留在本土,是對曆史的尊重和延續。2009年出現的中華搶救流失海外文物專項基金會高價競拍頤和園獸首事件就是一個典型案例。當然,如何將藝術基金會對文化藝術遺產的資助納入《文物保護法》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甚至相關國際法律的保護框架,解決這一問題尚需時日。
3、保護藝術多樣性和均衡性發展。藝術的創作生產受到政治、經濟、社會環境等諸多因素影響,特別是近年來受到新媒介等技術手段的衝擊,藝術門類和品種在時間和空間上發展都極不均衡。許多藝術基金會就將目光投向了保護藝術種類的多樣性和均衡性發展方麵。例如對京劇、昆曲等瀕危戲曲劇種的扶持,對少數民族文化的發掘與搶救,對少年兒童文藝的資助等等。
4、鼓勵和培養藝術人才。藝術基金會的另一重要作用在於通過舉辦藝術展覽、搭建交流平台、收藏藝術作品、舉辦藝術培訓等活動培養和鼓勵藝術人才創作更多精品力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