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9章 股指期貨交易風險15問(3)(1 / 3)

訴訟時效期間是法定的,不同的訴訟時效有不同的期間。我國民法設立了兩種訴訟時效,這就是普通訴訟時效和特別訴訟時效。普通訴訟時效,是由民事普通法規定的,適用於法律無特殊規定的各種民事法律關係的訴訟時效。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特別訴訟時效,特別訴訟時效是民事普通法或者特別法規定的,僅適用於特定民事法律關係的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以下四種情況適用l年訴訟時效:①身體受傷害要求賠償的;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毀損的。

一般說來,訴訟時效應從權利人能夠行使請求權時起算,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根據民法通則第l37條的規定,權利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訴訟時效期間即不應起訴。但是民法通則也在第137條中另外規定了對於訴訟時效的最長期限:“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訴訟時效的規定對於期貨交易同樣具有重要的意義。期貨市場情況瞬息萬變,要求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投資者對各種情況以最快的速度做出反應,盡可能快地確定主體間的民事法律關係以及權利義務,從而保證交易的正常進行和交易秩序的穩定。在期貨市場中,如果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犯,應當迅速的做出反應,通過法律的途徑尋求保護和救濟。否則,如果在權利被侵害後的很長時間內都不依法行使救濟權,不但會使交易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還會使以後的訴訟麵臨難以取證,無法依法進行判決等困難。

第96節 期貨公司未充分提示風險需承擔什麼責任

期貨市場是高收益、高風險的經濟領域。投資者僅是受到期貨市場的高收益的吸引而投資於期貨市場,忽視期貨市場高風險的一麵以及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是不利於維護投資者利益和市場信心的。從期貨公司來講,往往出於自己的利益考慮,例如為了吸攬投資者、增加收入,可能會過多宣傳入市的好處,而忽略了主動提醒投資者不要輕易入市。因此,在立法上有必要規定對期貨投資者入市前必須進行期貨交易風險揭示,以保護投資者的切身利益。

世界各國一般都在期貨交易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期貨公司對可能委托自己代為參與期貨交易的人必須首先提示期貨市場的高風險。這已成為各國期貨交易法律、法規保護期貨投資者利益的一個非常重要的預防措施。例如,美國相關法律規定,期貨公司在接受投資者委托前必須向其說明期貨市場的風險,並且要強調期貨交易有高風險,否則即違反CFI"C規則,並被視為美國期貨交易法第4條所規定的欺詐行為,將受到嚴肅處理。我國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也對此做了明確規定。

因此,在訂立期貨經紀合同時,期貨公司未提請投資者注意《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內容,並由投資者簽字或蓋章,明確已閱讀並清楚理解期貨交易的風險,由此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我國由於期貨市場建立時間較短,投資者風險防範意識較差,部分期貨公司以單純盈利為目的,有意無意忽視對投資者的風險提示,在市場試點階段確實引發了部分問題。為此,監管部門在立法上對經紀公司的風險揭示義務進行了強製規定,要求經紀公司在投資者開戶前,必須向其出示並由投資者簽署《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其內容包括:如投資者沒有於規定時間內存入所需保證金,投資者持有的未平倉合約將可能在虧損的情況下被迫平倉,投資者必須承擔由此導致的一切損失;如在市場達到漲跌停板時,投資者可能會難以或無法將持有的未平倉合約乎倉,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的所有保證金有可能無法彌補全部損失,投資者必須承擔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等等。

《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29條第1款規定:“期貨經紀公司接受投資者委托為其進行期貨交易,應當事先向投資者出示風險說明書,經投資者簽字確認後,與投資者簽訂書麵合同。”《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的格式和內容由中國證監會統一製定。各期貨公司必須根據該說明書的內容和格式印製《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並據此向投資者說明風險。

第97節 投資者應當如何維權

在期貨交易中,當事人之間發生各種各樣的糾紛是難以避免的。當發生糾紛時,應當積極通過各種可能的方式和途徑解決糾紛。對投資者而言,解決糾紛的過程,也就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過程。

糾紛雙方進行直接協商是最簡便、最直接的維權方式。協商必須以雙方平等自願為前提。在不違反法律的強製性規定的前提下,當事人可處分自己的權利。協商後達成的協議具有合同的效力,對雙方有約束力,但沒有直接的強製執行效力,需要由當事人自願履行,如有違反,應承擔違約的民事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