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IBM公司安全保衛工作的查理·卡拉漢為查清事實,抓住日立公司從事商業間諜的證據,要求佩利幫忙,接近日立公司方麵的林賢治,佩利同意充當雙重間諜。
為徹底追究盜竊犯的責任,聯邦調查局采取了誘捕的方法。他們聲稱,美方公司有兩位老板幹部將退休,通過這兩位人,什麼絕密的硬件、軟件、手冊等統統能夠搞到手;日立公司方麵想得到的東西,他倆都能搞到,而日立公司方麵卻不知這是誘捕之計,終於落進了陷阱。
1982年6月,聯邦調查局人員逮捕了日立公司派去拿情報的間諜,日立公司被抓到了證據,遭到了起訴。在日、美兩國政府參與下,1983年3月,舊金山法院對日立公司的林賢治判處徒刑,並罰款1萬美元。對參與此案的大西通夫判處徒刑,並罰款4000美元,還交還其盜竊的全部資料。美方使用“反間”的手段,被日方有關公司負責人稱為“設圈套進行偵察”。
孫武對於“反間”有特別的重視,他說:
必索敵間之來間我者,因而利之,導而舍之,故反間可得而使也;因是而知之,故鄉間、內間可得而使也;因是而知之,故死間為誑事,可使皆敵;因是而知之,故生間可使如期。
“反間”是“用間”之關鍵,必須查出敵方派到我方來的間諜,以便進行收買、利用,經過勸導說服,放其回去,這樣他就成了“反間”。有了“反間”,才能使用“鄉間”、“內間”、“死間”和“生間”。“反間”之所以特別重要,一則在於“反間”熟知敵內情,並受敵方信用;二則“反間”起初是敵方派往我方活動的間諜,易於被我方捕獲,從而能加以策反、收買,而為我方所用。
為了達到一定的目的,使間的一方有時需要派出間諜給敵方散布假情況,敵方受騙後,使間的一方的間諜往往被敵方處死,這種負責訛傳情況,誘敵上當,事後難免一死的間諜就是“死間”。《孫子兵法·用間篇》中說:
死間者,為誑事於外,令吾間知之,而傳於敵間也。
“死間”也有兩種:一種是不自覺的,決策者給假情況,而他信以為真(詐吾間),並按正常方式與敵接觸(以誑告敵),致使敵人上當受騙,爾後必被所殺(事垂被殺)。如楚漢相爭時,漢王劉邦派謀臣酈食勸說齊王歸漢。齊王因信了酈食的話而放鬆了對韓信進攻的防備,不料韓信襲擊破齊,齊王以為酈食出賣自己,一怒之下,用鼎鑊煮殺了酈食。酈食扮演的就是不自覺的“死間”角色。還有一種是自覺地,經過深思熟慮把生死置之度外的“死間”。這種“死間”或為某種信仰的殉難者,或因某種原因而以死相報的。使用“死間”的例子,無論在軍事鬥爭或政治鬥爭中,在戰略上或戰鬥中都是屢見不鮮的。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日本偷襲珍珠港前,日本政府派一個名叫來棲娶了美國太太的人到華盛頓,協助日本駐美大使野村進行所謂明確日美雙方在太平洋利益的外交談判。以此為掩護,既麻痹美國人,又摸美國情報。又如遊擊戰中,布置“向導”引敵入圍,這也是一種“死間”。
在經營管理的情報獲取中,如果我們把“死間”引申理解為一切非法獵取對方機密性材料的情報人員,那麼運用“死間”而落網被懲的事更是數不勝數。以蘇、美、法等國的有關數據為例,據外報載:1982年上半年,有13個國家先後驅逐了23名前蘇聯特務。同年10月下旬的短短幾天內,西方世界幾乎同時發生兩起比較重大的前蘇聯工業間諜案。在美國,除了美國偷別國的,別國偷美國的外,美國各公司企業間也互相偷竊。據對美國1558企業公司進行調查,1224企業公開承認,它們常對對手搞工業間諜活動。這些公司1/3以上都擁有自己的間諜網。美國的海灣石油公司的對手們一年內就從這企業公司盜竊有提取和提煉石油新技術的幾千份資料,其中一份就值約500萬美元。在法國,自1976年以來,每年都有大批工業間諜落網。1980年,僅警方發現的工業間諜盜竊案就有58562起,損失達幾十億法郎。法國時裝聯合會由於生產秘密被盜,因而損失約4500萬美元。盡管各國、各公司派出的“死間”紛紛落網,但這些國家,這些公司從未因此而放慢培植“死間”的速度,縮小使用“死間”的範圍,惟一的結果是花樣日趨翻新,手段愈來愈高明。究其原因很簡單,與各國、各公司根本利益比較,情報人員的生死如螻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