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奪妻占財”真相幾何?
論壇
近日有媒體報道,湖南永州市冷水灘區法院法官周某在一樁離婚案中,判決女方獲得房子、地皮等家庭財產;男方則獲得女兒的撫養權,以及未還清的貸款等家庭債務和債權。而後該法官調任冷水灘區法院執行局,參與對男方強製執行,數月後與離婚案中的女方馮某結婚。7月22日,永州中院發布消息稱,對涉事法官周某進行停職調查。不過,被指借斷案“奪妻占財”的法官周某稱:對自己判決有信心,覺得能經受住考驗。
日前,法官周某首度完整回應各方對自己的種種猜測和質疑。周某說,女方和男方離婚4年後,他才和女方結婚,根本不能稱之為奪妻,因為法律沒有規定他們不可以結婚。他認為自己沒有違法,也不認為自己違反了道德或者什麼規則,“老師能和曾經的學生結婚,我也能和曾經的當事人結婚。”
對這樁離婚案的判決,法官周某稱,事實並不是如網上所說的“把全部財產判給了女方,把全部債務、孩子判給了男方”,而是“整體上,男方的財產仍占多數”。他認為,在這場離婚中,“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之過錯在於被告(男方),與他人有婚外戀並生育小孩”,才照顧原告提出的(女方)“無過錯應多分”的主張,讓男方承擔過錯責任。
法官“奪妻占財”事件的真相究竟如何?筆者認為,毫無疑問應該靠證據和事實說話。用網友的話來說,其核心問題隻有兩個:一是離婚案件的判決是否不公; 二是法官在判決離婚官司中,與女方是否存在利益輸送。如果存在利益輸送,那就必須依法追究斷案法官的法律責任。摘自《姑蘇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