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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存在的若幹問題及對策探討

論壇

作者:瞿學良 王勝浩

摘要: 各級政府設立財政專項資金對積極推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努力促進企業結構調整起到了重大作用。隨著財政體製改革的不斷深入,加強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越來越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本文就某省一項重要財政專項資金調研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歸納分析,希冀找到進一步加強財政資金管理,提高財政管理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水平的途徑。

關鍵詞: 財政專項資金 問題 對策

一、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通過調研,發現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中存在一些問題,如:地方配套資金及項目承擔單位自籌資金未及時到位、項目執行緩慢、不按預算執行、虛列擠占項目支出、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不規範等,影響了財政專項資金效益的發揮。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麵:

(一)地方主管部門配套資金及項目承擔單位自籌資金未按規定時間到位

本次重點調研的100個項目合同預算總經費23億元,其中省級專項資金2億元,地方主管部門配套資金1億元,項目單位自籌資金20億元;實際到位經費總額16億元,其中省撥資金1.7億元,地方主管部門配套資金0.7億元,項目單位自籌資金13.7億元。實際到位資金占合同預算資金比率分別為84%、67%和69%。

可以看出,地方主管部門下撥配套資金時間滯後的情況較為普遍,調研過程中發現37個項目經費預算中應於相關年度由部門及地方配套的資金未能及時撥付到位,占調研總量的37%。扣除省撥資金分期撥付未撥付原因外,主管部門及地方配套資金應到未到金額3 245萬元,占應到配套資金的28.6%。其中部分地區未到位配套資金占應到配套資金比率超過50%,不符合主管部門匹配須在立項建設後按合同約定進度到位的規定。地方主管部門配套資金不及時到位,影響了項目實際執行進度和效果,不能充分發揮省級專項資金的引導作用。

在項目承擔單位自籌資金到位方麵,發現9個項目單位自籌資金分文未到,占調研總量的10%。

(二)立項項目沒有按照項目合同規定正常實施

部分項目實施單位在資金申報時虛報科研條件、基礎設施、自籌資金能力等,而實際上達不到項目實施的條件,或者因客觀原因使項目立項後不能正常按照合同規定實施。

(三)項目未嚴格按計劃實施,進展緩慢

調研中發現部分項目進展偏慢,沒有完成期間考核進度指標,項目投入遠低於預算進度。某研究院項目,合同規定實施起止時間已過半年,由於拆遷工作未能完成,導致研究院主體大樓尚未開工建設,目前購置的儀器設備仍存放在老廠區技術中心。

(四)項目承擔單位在申報項目中,虛誇項目預期產生經濟效益

部分項目承擔單位在申報材料中盲目估算,誇大項目實施後產生的經濟效益,實際執行無法達到預期目標。如:某公司2010年立項的扶持項目,項目合同規定,至2012年項目完成,年產65萬KVAR生產線投產後將新增產值5億元,新增利稅1.5億元,項目實施期內累計實現高壓無功補償裝置(SVG)銷售收入2億元,稅金6 000萬元,淨利潤2 500萬元。而至調研日,年產65KVAR生產線尚未開始建設;設備費、材料費等投入很少,項目研究團隊實際與申報差距較大。企業車間內空無一人,陳列設備布滿灰塵。項目申報中描繪的美好前景根本就是海市蜃樓。

在一部分項目實施期已到的項目中(包括已驗收和實施期已到尚未驗收項目)可以看出,實際完成經濟指標遠未達到合同規定的預期經濟指標。如:某公司2009年立項的扶持項目經費總額為900萬元(其中,省撥款100萬元、部門及地方配套50萬元、承擔單位自籌750萬元)。項目實施期為2009年6月-2011年6月,項目合同規定經濟指標中新增產品銷售收入為8 000萬元,通過調研公司會計報表和會計賬冊,截至調研日,實際銷售收入為2 285.2萬元,遠未達到預算目標,指標完成率28.6%。

(五)虛列支出、擠占項目經費

經調研,34個項目存在超出合同規定使用項目經費行為,在項目經費中列支項目外支出,擠占項目經費,金額合計1.6億元。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1.以其他項目購置設備衝抵本項目支出。某研究所承擔的省重點實驗室項目自籌資金中購設備係其他項目配套設備,非本承擔項目的設備購置,虛列設備費。2.不按合同規定方向使用。如:某良種場2009年立項的“公共技術中心”項目合同預算中無基建費用,但該項目支出中列支裝修費52.42萬元(其中購房款45萬元)。3.列支無關項目,應歸集到本項目支出的沒有歸集。如:某公司2009年立項的研究院項目經費支出中列支總裝、葉片車間等基本建設支出6 976.2萬元,與研究院建設無關,而研究院大樓建設在其他賬上反映。4.把立項前支出列為項目支出。如:某公司承建的“省重點實驗室”項目列支2008年以前項目投入金額3 000萬元。5.列支其他關聯單位支出作為本項目投入。如:某公司承建的項目設備費支出包括全資子公司采購固定資產費用836.06萬元。6.完全虛列項目支出。如:某中心承建的公共技術服務中心項目,賬上反映的1 047萬元的固定資產購置全部為虛列。

(六)設備采購方麵,不按合同預算進行,未執行聯合評議程序

調研中發現58個項目未嚴格按照簽訂的項目合同進行設備采購,55個項目新購大型科研設備未遵循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中“用於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資金須經聯合評議後方能使用”的規定,執行聯合評議程序;對合同內容的重大調整沒有按照規定報相關主管部門批準。虛報預算,預算設備費支出與實際采購設備的經費支出差異較大,或未進行設備采購而由依托單位調撥,預算采購國產設備的采購了進口設備等。如:某研究所2009年立項共性技術服務平台(滾動建設)項目原項目申報書及合同顯示新增設備預算為500萬元,全部為國內購置,項目完成時累計公司新增設備支出為519萬元,其中有210.5萬元由研究所廣州總部購買調撥使用,部分設備為國外購置,並沒有在國內采購。某公司2010年立項的項目部分設備實際購置支出與概算嚴重偏差,如:直流單臂電橋經費概算50萬元,實際支出僅0.05萬元;數字直流(雙臂)電橋經費概算23萬元,實際支出僅0.24萬元。某中心項目設備費預算150萬元,而實際列支了94.7萬元的房屋租賃費,在購置設備費支出中真正用於采購設備的僅為28.58萬元。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經費的使用方向主要用於購置設備、儀器、軟件等,設備采購的管理是項目經費管理的重點。項目單位如果對設備購置不執行預算,隨意購置,那麼整個項目的經費管理就偏離了方向,項目實施也會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