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經濟公益訴訟製度構建之我見(1 / 3)

經濟公益訴訟製度構建之我見

經法縱覽

作者:章婭彤

摘要:隨著我國的快速發展,出現了大量與社會公共利益有關的矛盾糾紛,而現有的三大訴訟製度都難以有效解決其中侵犯社會公共經濟利益類的案件,從而導致經濟違法案件審判盲區的出現,所以對傳統的訴訟理念和製度及時更新,構建我國的經濟公益訴訟製度便顯得尤為緊迫。出於經濟法的立法宗旨和理念,決定了為實施經濟法提起的訴訟都具有社會公益性,因此最適宜適用經濟公益訴訟程序。

關鍵詞:公共利益;經濟公益訴訟;審判盲區

引言

2009年,山西省沁水縣39名黨員幹部聯名舉報晉城中嘉煤炭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與當地官員相互勾結,以國有企業改製為名,在6年時間內,將沁水縣多個國有煤礦轉變為私人財產,侵吞國有資產數額達800億元,事件引起了國內多家知名媒體報道,相關政府部門負責人也對此事件紛紛表態,然後由於相關法律製度的缺失,數億國有資產最終仍然流失。同樣,西安市在深圳創辦了一家國有企業——西友公司,此後將這家公司“劃撥”給一家集體性質的廣告公司。而後,該廣告公司又將價值6000萬元的西友公司以385萬元的低價賣給深圳一家私營企業——新大京公司,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

一、經濟違法案件的審判盲區

經濟違法行為是指法人、非法人組織、個人違反我國經濟法律、法規的規定,侵犯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法律、法規規定應受處罰的行為。[1]通過資料查詢發現,大量國有資產流失類案件皆屬此類,在企業改製的旗號下,以產權改革為名,大肆侵吞國有資產。

除侵吞國有資產類案件外,其他類型的經濟違法案件數量和案情也令人觸目驚心。如“中國垃圾焚燒第一案[2]”、“消費者狀告中國移動收費不合法案[3]”等案件在過去幾年中大量產生。此類案件影響人數之多、傳播範圍之廣均令人關注,然而其訴訟的艱難和最終的結果卻令人遺憾,這一切都揭示著公益訴訟製度缺失對於公益維權案件的阻礙。

二、經濟公益訴訟的涵義及特征

(一)經濟公益訴訟的涵義

所謂經濟公益訴訟,是指政府機構、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依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對違反經濟管理法律、侵犯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追究違法者相關法律責任的活動。

經濟公益訴訟可分為狹義的經濟公益訴訟和廣義的經濟公益訴訟。狹義的經濟公益訴訟僅指國家機關以國家的名義提起的訴訟。廣義的經濟公益訴訟除狹義的經濟公益訴訟外,還包括公民個人、社會團體等以自己的名義,為維護國家利益而提起的訴訟。

出於適應新型權利的出現和維護的目的,訴訟法進行革命性突破,而此種突破的前提則是在於訴之利益觀的更新,在“無利益即無訴權”的原則下,一般認為作為訴權要件的“訴之利益”是法院進行裁判的前提。然而,隨著新型糾紛(環境糾紛、壟斷公害訴訟、消費者訴訟等)的出現,由於其權利義務的內容及權利主體的外延未必清楚,若依傳統的訴之利益觀進行審查,可能會不承認其具有訴的利益。因此,鑒於增加國民接近法院或使用訴訟的機會或途徑,擴大訴訟手段解決紛爭和保護權益的功能,應當盡量擴大“訴之利益”的範圍,對於“訴之利益”的衡量,不僅應從其消極功能,也應從其積極功能的角度來進行。在舊有的“訴之利益”觀的指導下,法院通過“衡平平衡”等利益衡量方法,常常偏向於保護產業活動、經濟利益(多表現為局部的、近期的經濟利益),實質上是對排除侵害請示權的極大限製乃至否認,於受害者和公共利益極為不利。[4]因此,經濟公益訴訟中利益衡量的首要原則乃在於突破純粹意義上“訴之利益觀”的束縛,更好地兼顧產業利益和保護公眾利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這兩方麵的需要。

(二)經濟公益訴訟的特征

從上文的論述可以看出,經濟公益訴訟相對於傳送的訴訟製度有著許多特殊的地方,概括如下:

1.訴訟原告主體廣泛。在此類公益訴訟中,原告主體雖與案件沒有法律上直接利害關係,但為了維護國家和社會經濟利益而提起訴訟。因此,我們可以直觀地看到,其案件所涉及的主體即為廣泛且並不如傳統訴訟形式中確定。實際上,無法律上直接利害關係的人並不是與經濟違法行為沒有任何利害關係,而是之間有間接利害關係。[5]

2.訴訟目的的公益性。此類公益訴訟可以製止一些濫用權力(權利),危害國家經濟利益、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保障社會每一個體成員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形成良好的社會秩序,從而促使整個社會穩定、迅速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