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離父子關係的聲明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知識圖典
作者:王念一
1.老錢夫婦27歲的兒子小錢不顧父母反對,與一個外地姑娘小娟相戀,並準備結婚。
2.小錢用自己的積蓄買了一套30萬元的房子與小娟同居,他的父母一氣之下在報紙上聲明與兒子脫離父(母)子關係。
3.兩個月後,小錢與小娟登記結婚。可結婚才一年半,小錢就不幸在出差途中遇車禍身亡。
4.老錢夫婦得知兒子的死訊後,要求分割兒子婚前購買的房屋和存款。小娟以他們已脫離父(母)子關係為由拒絕。
說法:
法定繼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範圍、繼承人繼承的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及遺產的分配原則的一種繼承製度。隻有在沒有遺贈撫養協議和遺囑繼承(或兩者無效或失效)時,才適用法定繼承,即遺囑繼承效力優先於法定繼承。繼承法中確認的法定繼承人的範圍是以與被繼承人是否存在基於血緣關係或婚姻關係而發生的親屬關係為基礎的。在我國,隻有被繼承人的近親屬才可以作為法定繼承人。法定繼承的繼承人的範圍根據《繼承法》的規定是:“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親生父母與子女是因出生而有血緣聯係的親屬,即雙方存在著自然血親關係。這一關係不因雙方或單方宣布解除、脫離父母子女關係,或簽訂這方麵的協議而消滅;也不因父母離婚而斷絕。本案中,老錢夫婦在報紙上聲明與兒子小錢脫離父(母)子關係,這一行為不會使他們與自己兒子之間的自然血親關係斷絕,因此根據我國繼承法,老錢夫婦仍然是兒子的法定繼承人且是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被繼承人小錢生前沒有立下合法有效的遺囑,因此本案在繼承開始時應該適用法定繼承。老錢夫婦是被繼承人小錢的親生父母,小娟是小錢的妻子,他們皆是被繼承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都有繼承權。根據《繼承法》第13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因此本案中的被繼承遺產應該由老錢夫婦及小娟三者均分。(文:王念一圖:郭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