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明代戶籍是如何管控的(1 / 3)

明代戶籍是如何管控的

讀史劄記

作者:陳寶良

戶籍登記製度的存在,對於社會穩定的積極意義毋庸置疑。不過,人們一旦受製於一紙戶籍,自然就會失去選擇居住權的流動自由。當社會發生巨大變遷,社會流動日趨加速的時候,戶籍管控製度必然隨之發生變革。

明朝人生活在一個社會轉型時期,尤其是明代中期以後的社會,是以急劇變化為特征的。如果把明代的社會變遷置於“社會流動”與“都市化”的背景下加以考察,明代中後期戶籍管控的鬆動相當明顯,且可為當前戶籍製度的改革提供諸多有益的借鑒。

戶籍控製的確立:路引、戶帖、黃冊

大明帝國建立之後,明太祖朱元璋通過采取兩大措施,加強對社會與人口的嚴密控製。這樣做的目的,當然是為了確保大明江山的長治久安。

首先,就是“路引”製度的實施。明代的路引,說白了就是路條,大致類似於現在地方政府所開具的介紹信,以便人們外出經商、務工乃至進城探親。朱元璋立國定策的根本宗旨,就是要讓他統治下的臣民能重新安於士、農、工、商四種身份,讓傳統的四民各守本業,即使是醫生、卜相之人,也強迫他們必須“土著”,不得遠遊。凡是有人無所事事而遊惰好閑,或者有人移居或藏匿別處成為遊民,一概將他們貶竄到邊遠地方。

明初頒布的具有法律性質的《大誥》,同樣要求鄰裏之間,互相知曉各自家中的丁口多少以及所從事的職業。譬如工匠、商人外出務工、經商,無論是道途遠近,還是走水路、陸路,都應該在路引上明白開明,並在外出之時,隨身攜帶路引。眾多史實已經證明,明初嚴厲的控製政策確實得到了很好的實施。如洪武五年(1372),曾有人因祖母生急病而外出求醫,走時匆忙,忘了帶路引,被常州呂城巡檢司查獲,擬送法司論罪。此事雖因明太祖的寬矜而免於論罪,但也從側麵反映了明初對人口的控製相當嚴格,人們缺乏流動的自由。至於史料所說的“夜無群飲,村無宵行”,決非誇大之詞,而是明初的實錄。

其次,就是戶籍製度的確立。明初所定戶籍製度,主要分為兩大部分:一是一家一戶所備的“戶帖”、“戶由”,相當於現在每家的戶口本,由本戶自己收執,早在洪武三年(1370)就已經頒行。戶帖所載事項,包括戶主、居住的鄉貫、戶等的歸屬(即屬民戶抑或軍戶之類)、丁口數、事產(家中擁有的房產與田地),且鈐以戶部半印。二是戶籍,也即所謂的“黃冊”,是明代國家為核實戶口、征調賦役而製成的戶口版籍。黃冊是戶帖的彙總,即10戶為一甲,110戶為一裏,以地方府州縣為統計單位,而後彙總並收藏於中央的戶部。

黃冊的正式頒行,則遲至洪武十四年(1381)。在這一年,明政府下令,讓天下之人各以“本等名色占籍”。所謂以“本等名色占籍”,就是以業占籍,不同職業的人占有不同的戶籍,對國家承擔不同的差役。例如承當民差的民戶,承當軍差的軍戶,承當造作的匠戶,承當煮鹽的灶戶,分別歸為軍、民、匠、灶四籍。除了這四種基本的戶籍之外,明代戶籍尚有弓兵籍、鋪兵籍、醫籍、儒籍、商籍、官籍、先賢籍、衛籍等名色。

所有上述戶籍,均屬於良民的登記記錄。在明代,惟有遊食光棍無籍,被稱為“無籍之徒”,即使地方官對他們有所登記,也是入於“棄民簿”。除此之外,諸如南京教坊司乃至各王府的樂戶、紹興惰民之類,則屬於賤民,隻能名落賤籍,從而體現出禮教等級製度上的良賤之別。

社會流動的加速——“土著人少而客居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