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個人所得稅與和諧社會(1 / 1)

個人所得稅與和諧社會

作者:周小林

和諧社會之和諧是指人與人之間的和諧。對於社會是否和諧的判斷,社會科學的不同研究領域會從不同的角度去進行描述。從財政學的角度來看,政府與公民之間關係的和諧最終是通過公共收支活動所表達的二者之間協調的分配關係來體現的;而公民與公民之間的和諧則是通過公共收支政策調整後協調的個人收入分配關係來體現的。在一係列促進社會和諧的公共收支政策中,個人所得稅政策有著重要的作用。這是因為經典的個人所得稅製度具有與眾不同的兩大基本特征,那就是直接負稅和量能負稅。

一、從直接負稅這一特征來看,廣泛開征的個人所得稅有利於建立起政府與公民之間公開透明的收入分配關係

從曆史和邏輯這兩個方麵來看,政府的公共收支權都必須是以政府能提供讓公眾滿意的優質公共服務為前提的,這是政府必須履行的義務和職責。但公共收支無償性與強製性的特點卻使得政府往往隻記住了權利而忘記了義務。特別是在以間接稅為主的收入製度下,由於絕大多數公眾不直接表現為納稅人,因此,政府的各職能部門很難將每一個公民都視為自己的衣食父母而全心全意地為其提供服務,公民也很難將自己視為納稅人而理直氣壯地去要求政府為自己提供合格的公共服務。因此,以間接稅為主的稅製下所形成的公共收支關係是一種非常不透明的關係。但以個人所得稅為主的稅製就不一樣了。由於直接負稅的特點,公民作為直接的納稅人和負稅人會清楚地知道自己交了多少稅和為什麼要交稅,從而增強自己作為納稅人的權利意識和對政府行為的監督要求。而政府在公民的監督下,也會更清楚地了解自己是由公眾養活的,為每一個公民提供優質服務是自己的責任和義務。因此,在一個公共收支決策更多地由政府集中決策的公共選擇方式下,廣泛開征的個人所得稅製度可以更好地保證公民的權利和避免公共權力的濫用,一個有組織的公民社會中的政府與公民之間透明而和諧的關係才容易形成。從這個意義上講,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免除額)並不低,因為絕大多數公民還未成為法定的納稅人。而在低的起征點下,隻要稅率設計合理就不會產生稅負過重的問題。

二、從量能負稅這一特征來看,累進製的個人所得稅有利於公民之間和諧關係的形成

市場經濟是高效的但同時也是殘酷的,在追求經濟效率的同時造就著社會的貧富差距。現代社會文明進步的一個重要標誌是:救助貧弱這種公民社會的道德追求已經成為了一種社會普遍認同的公共需求,是形成公民之間和諧關係的一個必然的公共選擇。而通過公共收支的再分配效應來縮小市場在初分配時所形成的過大的收入分配差距則是實現這一和諧關係的主要政策工具。個人所得稅由於其合理的免征額及超額累進稅率的製度設計,形成了高收入者多負稅、低收入者少負稅或不負稅的量能負稅特性,因而能有效地成為改善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工具。從這個意義上講,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是過於低了,許多以工資為唯一收入的納稅人,已經感覺到稅收負擔的壓力,加上稅率設計的不合理,因此,不能體現量能負稅的原則。

三、個人所得稅正確發揮上述兩大作用的前提是要有一個正義的國民收入初分配製度

這裏所說的正義的國民收入初分配製度是指在市場條件下的初分配正義。其標誌是:1.各種生產要素在合法自由競爭的規則下完全按各要素在生產過程中的邊際貢獻參與國民收入的初分配,國民收入將最大限度地分配於各要素所有者個人手中。2.不同要素的所有者在決定收入分配的交易(談判)中應有平等的權利(特別是勞動要素所有者的權利),以保證各要素所得(特別是勞動工資)在國民收入初分配中能形成一個合理的比例。

隻有在這樣的國民收入初分配狀態下的收入分配才是合法而有效率的,也隻有在這種分配狀態下,個人所得稅才具有廣泛開征的基礎,其對收入分配差距的調節才是有意義的。不過,僅有一個正義的國民收入初分配製度是不夠的,還需要一國的國民收入達到一個足夠高的水平後,才會具有廣泛開征累進製的個人所得稅的經濟基礎。而從我國目前的狀況來看,既沒有建立起一個正義的國民收入初分配製度,國民收入水平也不夠高,個人所得稅在促進和諧社會建立上的兩個作用就很難得到正確發揮了。因此,與其花力氣去改革目前的個人所得稅,不如先花點力氣去構建一個真正符合市場經濟規則要求的正義的國民收入初分配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