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找準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風險點達到發展與監管平衡(1 / 2)

找準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風險點達到發展與監管平衡

資本與市場

作者:陳伯強

一、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性

目前,由於國內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法規尚未建立,因此沒有非常明確的具體監管部門。一般認為,現階段互聯網金融的監管體係由按傳統金融的分業歸口監管、社會和媒體潛監管以及行業自律組織的監管等構成。

然而,隨著任何一種改革的推進,新的商業模式的產生,舊的監管辦法一定是不適應於新商業模式的。那麼,監管部門一定要從總體的理念出發,加強對新的商業模式監管。因為任何一種商業模式都有新的風險。至於監管中間所實行的具體監管辦法,應該既能夠保護互聯網金融發展,又可以有效地防範風險。如何達到“發展”和“監管”的平衡,要在實踐中不斷摸索。

二、央行明確監管思路

近期,多方消息預示,《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目前已明確思路,有望很快出台。《指導意見》意在明確互聯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服從宏觀調控和經濟穩定、保護消費者權益、實行公平競爭和監管自律等發展原則。另有消息稱,銀監會作為P2P借貸的監管機構也將出台若幹細則。

央行在對互聯網金融發展意義的闡述中,強調了傳統金融是主流,而將互聯網金融作為傳統金融的補充。但即使作為對傳統金融的補充,互聯網金融並未改變金融風險的本質,仍然具有風險,也因此需要實施監管,以保證互聯網金融的健康發展。而根據《指導意見》,互聯網金融定位於傳統金融機構難以覆蓋的小微、個體領域。因此,行業有望回歸普惠性,服務銀行覆蓋不到的中小微企業群體,取之於民,用之於小微企業。而這也就意味著,傳統的金融監管手段並不適用於互聯網金融。因此需要對傳統的監管要求進行調整和創新。

此外,央行明確重點監管的領域是互聯網支付、P2P和網絡借貸、眾籌以及互聯網基金銷售和互聯網保險。

值得注意的是,央行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方向,除建立互聯網金融網站備案製、滿足資本金要求外,開始對互聯網支付有所收緊,據了解,央行明確互聯網支付應該堅持小額、便利的原則,不允許做大額投資理財等支付。這意味著P2P借貸將會麵臨嚴峻挑戰。絕大多數的網貸平台,其主推的都是一些大額的融資項目,經常可以看到幾千萬的融資標的。造成這種現象的最根本原因就在於小額融資項目的引入成本、征信成本一直居高不下,對於網貸平台來講,如果要專注於做小額的借貸,那麼第一個問題就是這麼多的小項目從哪裏來,排除掉渠道建設所能夠帶來的項目以外,平台唯一可以做的,就是招募大量的業務員在市場上尋找這種具備小額條件的融資項目,但需要明白的一點是,相比於我國龐大的中小微企業和個人創業者的融資需求,純個人的市場需求少了不止一點點。這也是造就當前網貸平台多數都會轉向做大額融資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