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析我國行政強製執行製度(2 / 2)

2.行政強製執行性機構不健全,執行人員的素質需提高。人民法院雖然擁有行政強製執行權,但其對此的重視程度是遠遠不夠的,現行的《法院組織法》也並沒有對此作出規定。而相關的行政強製執行人員中,因其專業知識水平不夠高,總會有被利益誘惑,立場發生偏差的,會利用手中權力,謀取私人利益,對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生活造成影響。

3.人民法院與地方政府之間存在著利益關係。人民法院在日常審判工作之外,還要承擔行政強製執行工作,無疑會承擔過大的財政負擔。法院的日常財務資金來源除了正常的審判和訴訟收入外,大部分需要地方政府的撥款。在這樣的情況下,法院的正常審判工作和行政強製執行工作難免會受到來自地方政府的影響,這樣就會造成行政強製執行中出現這樣或那樣的現象。

4.我國公民法律意識淡薄。我國國民的法律素質亟待提高,公民不懂法、不守法、不懂得依法維權,更加沒有有效監督行政執行人員工作的可能性,這在某種程度上會助長不正之風,使執行人員沒有忌憚地濫用職權,謀取私利。

三、完善我國行政強製執行製度的建議

(一)在保證司法為主導的基礎上,適當的給予行政機關更多的強製執行權力

為了防止強製執行權的濫用,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應該堅持以法院為主體;同時,為了提高行政效率,使行政機關在過去某些受限的工作中更好地發揮其職能,更好地開展工作,應適當地擴大行政機關的行政強製權。

(二)完善相關的監督機製和責任追究機製,增加監控方式,加強對行政強製執行主體的事前、事中、事後監控

我國現行的《行政強製法》雖然對於執法人員不法行為作出處罰規定,但仍存在許多不足,例如法律中規定“改變行政強製對象、條件、方式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雖然有明確規定,但從中根本看不出具體的改變方式是什麼,具體的處分又是什麼,這會給相關人員知法犯法提供機會,因此必須不斷完善我國監督機製和責任追究機製。

(三)完善救濟製度,提高公民的維權意識

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公民對自我權利與義務的認識不夠深刻,維權意識不足,所以當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也不能及時地采取措施,維護自己權利。保護公民的權利要從兩方麵著手,一方麵,公民要主動學習法律,主動維權;另一方麵,國家要盡到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義務,不斷完善救濟製度和相關的法律法規,使得行政相對方能夠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四)加大法律宣傳力度,讓公民深入了解《行政強製法》

《行政強製法》的出台對於我國行政強製實踐中的“散”和“亂”的局麵會有很大的改善。但這要以行政人員依法辦事,全國人民依法履行義務,依法維權為前提的。如果公民不懂法、不守法,而行政強製執行人員又知法犯法,那麼《行政強製法》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效力和出台的意義。所以要加大《行政強製法》的宣傳力度,使法律條款深入人心,行政相對人能依法履行義務,執行人員能夠依法辦事,這樣就可以為我國行政強製順利執行奠定良好的基礎。

綜上,我們了解了關於行政強製執行製度的問題,並據此提出了相關的完善建議。由於《行政強製法》的出台,我國的行政強製執行工作會更加順利的進行。但我國的強製執行製度仍存在許多不足,本文就個人觀點對此進行分析,提出簡單的看法。相信在不久以後,通過專家學者們的共同努力,我國的行政強製執行製度會更加完善,我國的行政強製執行體製會更加合理、更加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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