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孫悟空(1 / 3)

律師眼中的《西遊記》

西遊記對於我們都已家喻戶曉,今天我是從法律的角度來分析一下這部神話小說。

從法律的視角看,對於整個西遊記,就是描述了孫悟空、豬八戒、沙僧、小白龍的犯罪及犯罪後的悔罪表現,和通過以唐僧為代表的政府通過取經這種勞動改造他們,使他們重新做人的過程。下麵逐個分析一下:

關於孫悟空

對於這個人物可以說是整個犯罪分子中,罪行最嚴重的,情節最惡劣的。具體的說:

一是孫悟空在當弼馬溫時職務玩忽職守的罪行。

在這之前還需說一下他為什麼要來天上當官。由於孫悟空使用脅迫的手段強行拿了東海龍王的定海神針(金箍棒)做了自己的兵器,和到閻羅殿勾了生死薄,龍王和閻王將孫悟空告到了玉皇大帝那裏,而玉皇大帝聽從了太白金星的建議將孫悟空招安,這樣的縱容就為孫悟空以後繼續犯罪且重大犯罪埋下了禍根。孫悟空來到天庭當弼馬溫隻是玩玩,書上所述:當太白金星下來招安時,孫悟空說:我這兩日正思量要上天走走,卻就有天使來請。也就是說孫悟空並不在意當什麼官,隻是想到天上看看而已。結果當得知弼馬溫是個不入流的小官時,一怒之下回到花果山又當上了他的美猴王。依據現在的刑法理論,孫悟空已犯了玩忽職守罪。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孫悟空的罪行是比較符合此罪名的。第一,主體問題。孫悟空被封為弼馬溫,從他上任的那天起,他就是應視為國家工作人員。天界應視為國家,而玉皇大帝應視為國王或總統。雖然弼馬溫沒有品,也不入流,但最小的官也是官,也就是國家工作人員。第二、客觀方麵。必須違反國家工作紀律和規章製度,必須具有因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玩忽職守行為與造成的重大損失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雖然孫悟空沒有把天馬養死,有的版本說天馬有養瘦的,但不管天馬怎麼樣,孫悟空的無故出走,勢必給天庭帶來極大的負麵影響,不把玉皇大帝放在眼裏那還了得!孫悟空的行為對皇權也就是統治階級造成了極大的危害。第三、在主觀上並不是出於故意而是由於過失造成的。孫悟空並不是故意想把馬放任不管,而是嫌官小而傷了自尊才走的。所以孫悟空的玩忽職守罪是他人生的第一個罪,但決不是他的最後所犯之罪。

關於孫悟空的妨礙公務罪

孫悟空妨礙公務罪的最主要表現為暴力抗法。孫悟空因弼馬溫事件惹怒了玉皇大帝,派托塔天王和哪吒三太子等去降伏孫悟空,而孫悟空卻不服,以武力相抗。並以勝利告終。孫悟空的行為已構成了妨礙公務罪。刑法是這規定的: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應定為妨礙公務罪,塔天王和哪吒三太子等可以是就是國家的工作人員,下界降伏孫悟空就是在執行公務,而孫悟空公然使用武力,用暴力的手段抵製執行,並因孫悟空武功高強,而導致托塔天王和哪吒三太子等下界降伏孫悟空的任務失敗。這顯然是情節非常嚴重。這樣的罪行總共有兩次,而最後一次雖然是《西遊記》裏最精彩的一次,但性質確和第一次一樣所以不在重複。

關於孫悟空的貪汙罪

孫悟空借看管蟠桃園之便偷吃蟠桃,應定為貪汙罪,有人認為應定為盜竊罪,是否是盜竊罪,主要看當時孫悟空的身份,貪汙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貪汙罪與盜竊罪的最大區別就是看孫悟空是否利用利用職務之便。孫悟空顯然是借玉皇大帝讓他看管蟠桃園之機偷吃了蟠桃,而蟠桃應屬於皇家所有,且還是三千年一熟,人吃了成仙了道,體健身輕,有的六千年一熟,人吃了霞舉飛升,長生不老,還有的九千年一熟,人吃了與天地齊壽,日月同庚的極品。不僅如此,蟠桃還是王母準備蟠桃會的必備,所以孫悟空的貪汙罪要比他以前其他的罪還要嚴重,乃至於玉皇大帝在也不想用招安的伎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