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收取也有潛規則
真相
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該按照什麼標準收取訴訟費?這個恐怕大部分人都不太關注的問題,近日卻引起爭議。
2013年8月,當事人林露女士曾參與一起訴訟案件,她發現,其繳納給上海某法院的1503.86元訴訟費收取與現行的標準並不符合,法院收取訴訟費時可能存在違規行為。
法院傳票中顯示,此起案件的案由被認定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訴訟費按第一份訴狀的訴訟標的68154.6元計算。林露認為,按此標準計算,不考慮按簡易程序審理,依法按“非財產案件”收費應為481.55元,但虹口法院按照“財產案件”實際收取1503.86元,是標準的三倍之多。
有律師表示,從標準上來看,虹口區人民法院沒有按照標準進行收費,但他同時表示,如果一個地區都這麼收的話,就形成了不成文的規定。
上海法院訴訟熱線12368的工作人員表示,健康權、生命權的案子歸為人格權案件,按照非財產類標準收費。但記者隨後再向上海長寧區人民法院和奉賢區人民法院谘詢,得到的回答是:侵害健康權案件,涉及到金錢賠償,例如6萬元,會按照標的的2.5%減去200元的標準來收費,超過10萬元又有不一樣的標準。
事實上,除了上海以外,各地對於訴訟費的收取標準也存在不同理解。
南京某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向記者證實,除了離婚案件會按照規定中製定的標準收費外,其他的案件法院幾乎都會按財產類收取訴訟費,而當事人也一般不會有異議。
浙江杭州市拱墅區法院的工作人員則明確表示,人格權案件屬於非財產類性質。訴訟費按照公式[(標的乘以1%-100)/2]來得出。
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鄧誌鬆表示,“就各地的收費標準而言,整體的框架由國家統一。根據各地經濟情況不同,允許省級有所微調,但是縣市級沒有調整的權力。”
摘自《21世紀經濟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