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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委嚴懲“中國式越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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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央政法委出台了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指導意見。

實際執行刑期相對延長 以往,以權“贖身”、花錢“買刑”的案例多發生在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犯罪的罪犯身上。因此,指導意見在全麵規範的同時,突出強調了對職務犯罪、金融類犯罪以及涉黑犯罪等三類犯罪的規範要求。

按照刑法的規定,“確有悔改”和“立功”表現是獲得減刑、假釋的關鍵條件。對於以“技術革新”和“其他貢獻”為由的立功表現,意見要求必須是罪犯獨立完成,並且經過省級或者國家主管部門確認的發明專利,不包括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

減刑快、間隔短是所有違規減刑案例的共同特征。此次指導意見要求必須從嚴把握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幅度。按照意見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2年後方可開始減刑,且一次減刑不得超過1年,兩次減刑應間隔1年至1年6個月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以及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的,3年後方可減刑,一次減刑不得超過1年,兩次減刑應當間隔2年以上。照此推算,一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即使按照規定予以最高額度的減刑,其最短刑期將由原來的13年增加4年,至17年,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的最短刑期則增加了5年,最低也不會少於22年。

切斷保外就醫“越獄秘道” 近年來,屢屢有罪犯通過違法辦理保外就醫逃避刑罰,所以有人將保外就醫稱為“越獄秘道”。中央政法委出台的指導意見中,強調嚴格規範三類罪犯的保外就醫適用範圍和條件。雖然患有疾病,但不積極配合刑罰執行機關安排的治療的,或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或自傷自殘的,一律不得保外就醫。

據了解,正在修訂的《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還將在過去的基礎上對高血壓、糖尿病等常見疾病做更科學細致的分級,“防止罪犯憑借這些常見的‘富貴病’逃脫法網”。

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製 指導意見明確規定,擬提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一律提前予以公示;減刑、假釋裁定書及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一律上網公開;指導意見還規定,對原廳局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向中央政法相關單位逐案報請備案審查;對原縣處級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向省級政法相關單位逐案報請備案審查。

為了強化責任、從嚴懲處腐敗,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各個環節的承辦人、批準人,實行“誰承辦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執法辦案質量終身負責製。(本報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