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海拾貝
作者:
1927年4月6日,清明節。張作霖的奉係軍警在北京東交民巷的蘇聯大使館,抓捕了中國共產黨的奠基人李大釗。當時的北京《晨報》記錄了李大釗被捕的情景:“上午10時30分左右,東交民巷東西北各路口突然來了許多洋車夫和穿便服的行路者,過往行人都覺得不大對勁兒。11時,150多名警察、100 多名憲兵全副武裝,從警察廳出發分路直撲東交民巷。一部分人把守各路口,剩下的人包圍了蘇聯大使館。”
顯然,這是一次有預謀、有組織的抓捕。
李大釗是北京大學的名教授,擁有相當高的聲望,各界人士四處營救他。可將李大釗視為馮玉祥軍隊和南方國民政府聯絡人的張作霖,當然不肯輕易地將他放了。但是,殺人畢竟是件大事,何況殺的是李大釗這樣的國際關注的名人。
張作霖麵對的第一個難題是,送李大釗去哪個法庭?是軍事法庭,還是普通法庭?
軍事法庭,因為軍事這兩個字,不可避免地染上了秘密審判的習氣,公開性差,對公平正義的保障遠不如普通法庭。依照北洋軍閥統治時期的現實,上軍事法庭就是進鬼門關。即便一部分不在乎李大釗生死的人,也在報紙上撰文說,李大釗是個文人,不是軍人,應該送普通法庭。奉係軍閥內部的政治討論會上,一部分前北洋軍閥高官聯係到英法等國關於中國軍人幹涉司法的指責,形成了一個決議,建議張作霖將李大釗交給普通法庭公開審判。
然而,半個月之後,李大釗還是交給了張作霖大元帥府的軍事部長,由軍事法庭會審。他們言之鑿鑿地說,李大釗陰謀破壞憲法秩序,勾結外國人,煽動內亂,根據《陸軍審判條例》、《修正陸軍刑事條例》,也可以當作陸軍軍人審判。
這個理由是否牽強附會,我們看看6年後中國共產黨另一位領袖人物陳獨秀受審的情況就明白了。陳獨秀被起訴之前,關押在軍政部軍法司的監獄裏,移送法庭之前,國民政府的軍政部長傳訊了他,問他與湘贛、湘鄂贛的共產黨暴動有沒有關係,陳獨秀搖頭表示毫無關係。這個軍政部長於是認定,軍法司沒有管轄權。他公開解釋道,陳獨秀不是現役軍人,他號召推翻民國政府成立中國共產黨托派組織的作案地點在上海,而非共產黨發動武裝攻擊的湘贛、湘鄂贛。再說了,陳獨秀隻限於文字宣傳,沒有動槍動炮。凡此種種,依法隻能交給普通法院公開審判。沒多久,普通法院根據《民國緊急治罪條例》第六條“以危害民國為目的而組織團體或集會,或宣傳與三民主義不相容之主義者,處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叛國”的罪名,判處陳獨秀十年有期徒刑。
返觀李大釗,我們無言以對。是李大釗倒黴,還是陳獨秀走運?用倒黴、走運這樣的字眼進行對比顯然很不恰當,可是,又能怎樣說呢?李大釗在北京幹的事,與陳獨秀在上海的所作所為,有什麼根本性的差別呢?
曆史不容假設。但我還是忍不住想:如果李大釗沒有被送軍事法庭,而是在相對公開的普通法庭審判,結果會怎麼樣?結果可能都一樣。因為普通法庭遇到政治掛帥的張作霖也談不上司法獨立。雖然如此,我還是為李大釗未能送交普通法庭而叫屈。說一千道一萬,他不是一個穿軍裝的軍人,他不應該站到軍事法庭上,短短70分鍾的審判,就給了他絞刑的判決。
上世紀20年代,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已成為文明國家的共識,渴望戴上“文明國家”禮帽的北洋政府,口口聲聲要憲政,卻張開軍事法庭的血盆大口,吞噬那些威脅軍人政府的平民。
李大釗被絞殺一年之後,一個憤怒於軍事法庭屢屢侵犯人權的知識分子公開發表了他的《人權論》,疾呼“國家無論在任何形勢之下,不得以軍事法庭代替普通法庭。關於海陸空軍人違反紀律之審判,當為例外”。
又過了兩年,“人民除現役軍人外,非依法律不受軍事審判”,作為人民的一項權利,終於寫進了《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雖然曆史的刀光劍影早就戳穿了這個謊言,但無論如何,這也算得上是紙麵上的進步。如果1927年的中國法律條文上白紙黑字地寫著這一條,援助李大釗的知識分子們,最起碼可以把這個條文當槍使,在報紙上罵幾嗓子,泄泄悲憤。
(轉摘自2011年7月18日《經濟觀察報》章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