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險情時,駕駛員能否保持冷靜的頭腦,是做好避讓動作的首要條件。據調查了解,駕駛員一旦發現緊急情況,尤其是知道事故已不可避免的一刹那間,幾乎所有的駕駛員都會出現一種緊張狀態,全身有瞬間的寒戰,接著頭“嗡”的一下像要炸開似的,心口感到沉重,四肢發涼。此時,有的駕駛員能保持清醒的頭腦,及時判明情況,采取正確的避讓措施;有的駕駛員則驚慌失措,稀裏糊塗地做出一些避讓動作;還有的駕駛員則完全驚呆了,忘卻采取任何避讓動作,眼睜睜地看著事故的發生和蔓延。第一種駕駛員能及時地中止事故,使事故損失減少到最小範圍;第二種駕駛員能在事故後及時停車,但仍會有嚴重的事故損失;第三種駕駛員則會發生連續事故,擴大事故的損失。形成這三種不同的處理後果的主要原因在於駕駛員在事故初發時是否有冷靜的頭腦。
駕駛員臨危不亂、遇險不驚的意誌和冷靜的頭腦,需平時培養和陶冶,駕駛員要經常進行各種體育鍛煉,設想並演練各種事故和危險情況的處理,行車中做好可能發生意外情況的思想準備,就能在危急情況麵前沉著應付,緊張而不亂。
物資損壞可以賠償,而人的生命卻是無法賠償的。因此,處理危急事故時先顧人後顧物,是一項最基本的原則。
在這項基本原則指導下。駕駛員做緊急避讓的判斷時,要考慮到避讓車輛與和物資相撞會不會傷害到人員。如果避讓會傷害到人員,那麼即使會損壞物資也不要避讓。同樣,在危急情況下,車輛要向有物資的一方避讓,不要向有人員的一方避讓,寧讓物資受損,以保人員安全。
選輕避重是緊急避讓時的另一基本原則。所謂選輕避重就是在避讓時,要選擇損失或危害較輕的一方避讓,避開損失或危害較大的一方。例如當道路右側交通複雜,人員較多,而道路左側情況簡單或人員少,那麼做緊急避讓時,就應往左方避讓,以免造成嚴重的事故。
選輕避重的另一種考慮,應是事故責任方麵的問題。在損失相當的情況下,應當選擇本車遵守交通法規有利的一麵去處理,以保證在事故處理中得到有關法規的保護。
發生車輛事故,特別是行車中的事故,都有一個過程,這個過程雖在瞬間,但駕駛員卻可利用這短暫的時間,做出避讓動作。駕駛員做避讓動作時,應按先方向後製動的原則辦理。因為在事故前轉動方向,可以使車避開事故的中心位置,有時甚至能脫離危險,轉危為安;若方向稍轉動得遲一點或製動得早一點,就會使車輛失去避讓的機會和機動能力。但是,對一些需縮短製動距離的事故,應在打方向的同時采取緊急製動。
事故一旦要危及人民的生命時,作為一名駕駛員,要本著寧願犧牲自己也要保護人民生命安全的原則,果斷地采取措施。一旦發生事故,駕駛員應先搶救處在危險中的乘客或受傷人員,不得為保自身安全而擅離職守。當車輛起火或有爆炸危險時,駕駛員應奮不顧身地將危險車輛開離人群、工廠、村鎮,盡量減少事故車輛對人民生命財產的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