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正在城市流浪乞討度日的人員,可以申請城市救助。
流浪乞討人員向救助站求助時,救助站會詢問與求助需求有關的情況,要求申請救助人員如實提供本人姓名、居民身份證、流浪乞討的原因、近親屬和其他關係密切親戚的聯係方式等情況,並予以登記。救助站對拒不如實提供個人情況的,不予救助;救助站發現受助人員故意提供虛假個人情況的,會終止救助。
受助人員不得攜帶危險物品進入救助站,隨身攜帶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站保管,待該受助人員離站時歸還。
受助人員在救助站期間應當遵紀守法,遵守救助站的作息、衛生、學習等規章製度,不得辱罵、毆打救助站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受助人員,不得破壞救助設施,不得毀壞、盜竊公私財物,不得無理取鬧、擾亂救助工作秩序。
救助站會根據受助人員的情況確定救助期限,一般不會超過10天。已經實施救助或者救助期滿的受助人員,應當離開救助站;對無正當理由不願離站的受助人員,救助站會終止救助。
受助人員自願放棄救助離開救助站的,應當事先告知,救助站不會限製。但未成年人及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離開救助站,須經救助站同意。如果受助人員擅自離開救助站的,視同放棄救助,救助站會終止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