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費用和風險規避問題
到此為止,我們的分析主要是基於這樣的條件,即交易費用,尤其是對合約進行談判與執行的成本為零。前麵所引出的分成租佃理論表明,在私有產權的約束下,各類土地租佃安排的經濟效率是相同的。盡管交易費用在現實世界中是存在的,但這一理論仍成功地解釋了一係列現實中的問題。不過,在相同的競爭約束下存在的各種合約安排選擇引出了這樣的問題:為什麼在同樣的私有產權製度下要選擇不同的合約安排?本文的目的就是要在交易費用不為零和風險規避的基礎上,以非正規的方式來發展一種選擇理論方法,並將其用於解釋農業中可觀察到的合約行為。本文所采用的觀察值主要源於中國的經驗。
如果一個企業可以通過使用多個資源所有者的生產資源來提高生產效率,那末,就可以達成一個用來組合資源的合約。合約的形成包含產權以一種或另一種形式的部分轉讓,加租賃、雇用或抵押。這些轉讓以及各種作為生產要素投入的相互協調都是有成本的,其中包括議定合約時的談判與執行成本。
在資源所有者所擁有的私有財產給定的條件下,有些所有者將尋求與其他人進行生產資源組合的合約安排,這可以通過各種安排來達成。對於所存在的不同類型的合約安排,我們至少可提出兩個理由來解釋:第一是存在自然風險,我們在此將它定義為它對生產價值的方差(或標準差)的自然特征或狀態所起的作用。既定的預期收成(締約雙方的總收入)的方差不為零,不同的合約安排將會在締約方之間產生不同的收入分配變異。在假定風險規避存在的條件下,如果規避風險的成本低於從中所獲得的收益,一個人就會尋求這一做法。他規避風險的可能辦法有,搜尋有關未來的信息(這些信息可能即便付出了極高的成本也難於獲得),在投資時選擇那些風險較小的方案(其中包括業務責任的分散化),或選擇那些能將他的風險負擔分散給其他人的安排(如保險和各種合約安排)。最後一種辦法是我們在本文中要研究的。存在不同合約安排的第二個原因是與每一種合約安排相應的交易費用不同。交易費用之所以不同,是由於投入產出的物質屬性不同,製度安排不同,以及不同的合約規定所付出的執行與談判努力不同。
讓我們先提出以下假說;合約安排的選擇是為了在交易費用的約束了,使從風險的分散中所獲取的收益最大化。我們在下文將發展這一假說,並將它應用於對一些事實的觀察。
對於任何一種資源,都有許多人對它的所有權進行競爭,每個潛在的買者和使用者不僅擁有對資源的可供選擇的使用的知識,而且也具有關於使各種資源進入生產過程的不同合約安排的交易費用的知識。假定撇開在市場上進行競爭性交易可能存在的信息問題,資源會找尋到那些能使資源的利用產生最高價值的所有者。因此,市場上對所有權的轉讓所進行的競爭執行兩種主要的合約功能:第一,競爭彙集了所有的潛在所有者的知識——即關於可供選擇的合約安排及其使用的知識,產權的可轉讓性則保證了可以利用最有價值的知識。第二,潛在的合約參與者之間的競爭以及資源的所有者有能力轉讓其使用資源的權利,則減低了執行一個合約條款的成本。正是由於競爭性,締約各方才準備提供或接受類似的條款。總的來說,在市場狀態下的競爭降低了尋找和追求一種資源在合約生產中投入最有價值的使用的成本,一旦交易費用確定,合約條款也就決定了。
當交易費用不存在時,資源的配置不再可能在使一個人受益時不損害另一些人的利益(即帕累托最優條件)。這種資源的配置狀況中暗含著我們所熟悉的資源使用的邊際等式。然而,在包含了交易費用之後,與帕累托條件相一致的資源配置就不一定滿足一係列相同的邊際等式。盡管將一種類型的交易費用從另一種交易費用中區分開來很困難,但這並不是不可能的,而將由於交易費用的存在所產生的兩種不同類型的邊際不等式區分開來是十分有用的。
第一種邊際不等式可以看作是存在於企業之間的,即同樣的要素投入在不同的企業或不同的使用中會產生不同的邊際生產率。如在有交易費用存在時,市場上就不會存在一個統一的要素價格,買方價格可能不同於賣方價格。這些價格差異將導致相同的要素投入在不同企業的邊際生產率不同,當交易費用高到足以禁止資源權利的轉讓時,資源的價值就僅能以非貨幣形式來實現。
第二種邊際不等式可以看作是存在於企業內部的,即由於交易費用的存在,一個企業所使用的一種要素可能偏離了它的邊際要素成本。下麵考察一種對資源利用的一次付清的合約。在此,對資源的數量沒有作出規定,比如一個土地所有者在允許他的稀缺的水資源進入佃農田裏時,他可能隻征收少量的錢或免費供水。他之所以選擇這一安排,是因為定量化(通過計量或其他方式)的交易費用或執行費用(由於水的物理性質)太高,以致於選擇其他的安排是無效率的。在這種合約支付形式下,即便水的邊際要素成本為正,佃農對水資源的使用也將直到其邊際產出等於零為止。但如果資源使用的邊際不等是由於議定合約的成本不同,這並不意味著無效的資源使用。事實上,如果選擇其他的安排(如根據單價對用水者征收水費的合約),則由此所獲得的收益會大於將水定量化的成本,這樣,有些計量工具就會被采用,一次付清的合約就會被取締。
因而,在追加了交易費用的約束下,有效的配置要求資源使用於最有價值的選擇。所選擇的價值以效用或財富來衡量,它取決於現存的市場價格。但由於交易費用也取決於其他的法律安排,最有價值的選擇並不總是很清楚的。我們在本文的結論部分將作進一步的說明。
交易費用的存在至少有三個可預知的效應:第一,它們會減少交易量,因而會損害資產的經濟專門化與資源的利用;第二,它們可能會影響資源使用的邊際等式和使用的密集度;第三,它們會影響合約安排的選擇。本文下麵將主要研究第三點。
農業中的合約選擇
農業中有三種主要的合約形式,即定額租約(以現金和實物形式所確定的每英畝地租)、分成合約和工資合約。在私有產權下,締約雙方可以在這些形式中進行自由選擇,我們所觀察到的合約選擇類型在各地是不一樣的,如分成合約在土地改革以前的台灣和南亞較定額地租合約更為盛行。在30年代的中國,定額租金合約比分成租金合約普遍。在日本,定額租金合約居於支配地位。總之,工資合約(農場雇工)一直很少見,隻占各地農戶的1-5%。為什麼合約類型的選擇會有所不同呢?是什麼因素決定了合約的選擇?
任何把不同所有者的資源組合起來投入生產的合約,除了談判成本外,還包括依據合約條件來控製投入與分配產出的執行成本。分成合約從整體上看似乎比定額租約或工資合約包含更高的交易費用(談判費用與執行費用的總和)。一個分成合約的條款包括租金率、非土地投入對土地投入的比率和所種植的作物種類。這些條款由土地所有者與佃農共同決定。不過,對於固定租約和工資合約,在市場價格給定時,單獨一方就可以決定他要使用對方多少資源以及種植何種作物。而在分成合約中,由於產出的分成是基於實際產量,土地所有者就必須設法弄清所收獲的產量,所以,分成合約的談判與執行要比定額租約或工資合約更為複雜。
定額租約與工資合約的交易費用的排序看來是不確定的。土地的物理性質決定了執行按合約所投入的勞動量的成本要低於勞動按全日規定投入的執行成本。也就是說,要阻止在工資合約(及分成合約)中勞動投入的偷懶是有費用的,但在固定租約下的土地投入中,這種偷懶就沒有那麼顯著,不過土地所有者對所擁有的土地及其他資產的維持的監督(或執行)費用卻要高於工資合約。如果我們接受上麵的推論,而把經驗驗證擱置一邊,並且如果交易費用是唯一的考慮,那末,交易費用的最小化就意味著不會選擇分成合約,那末,為什麼事實上還是選擇了分成合約呢?
假定交易費用為零或所有形式的合約的交易費用相同,讓我們使用一個風險規避的行為假定,風險規避在此定義為一個人在相同的平均預期收入給定時,他寧願選擇一個較小的變化而不是較大的變化。在農業中,有些對生產函數來說是外生的變量(如氣候條件、疫病),是一些難於預測的風險因素,而且它們對產出值的變化會產生顯著的影響。在定額租約下,佃農即使不是承擔了所有的風險,也是承擔了大部分風險。因此,分成合約可被視為一種分擔風險(或分散風險)的合約,即收成的變化是在締約各方間分配的,在給定的規避風險的假定下,土地所有者和佃農都會喜歡分成合約。不過,在任何程度的租佃中都存在風險。那麼,為什麼會選擇定額租金合約和工資合約呢?
我們認為應根據交易費用的不同及風險規避的假定來分析合約的選擇。在既定的與某一產出相聯的風險狀態下,高交易費用會導致生產性資產的收益降低。另一方麵,交易費用給定時,風險規避則意味著資產的價值與收益的變化負相關。實質上,分成合約下的風險分散將導致參與合約的資源的價格提高。與之相關的高交易費用則會導致較低的資產價值。財富的最大化(效用最大化)取決於有關的度量問題,這意味著合約安排的選擇是能夠實現參與合約的資源價值最大化的因素之一。
在產出價值的變化與租金率給定時,分成合約規定了締約各方的收入分配變動。相應的風險分散狀態可能與按各方的偏好函數所選擇的最喜歡的狀態不一致。既然風險有一點分散出一點也沒有分散更令人喜歡,那麼,如果高交易費用至少可由風險分散所帶來的收益所補償,他們就會選擇分成合約,而不選擇定額租約或工資合約。當然,還有其他一些可以分散風險以適應各種情形的安排,但正如我們下麵將要討論的,另外一種作為分散風險的安排可能比分成合約更為靈活,但是它的交易費用可能太高,因而不能令人滿意。我們有一些用於支持這一分析的適用性的證據:
1.既然斷言分成積約下的交易費用要高於定額租約下的交易費用,這就為第三方保證作物的產量提供了餘地。即如果第三方(保險公司)能夠保證預期的平均產量,締約雙方就會選擇定額租約,並願意向作保方支付一筆金額,這一數額不高於由較高的交易費用所帶來的節約加上現在幾乎肯定能獲得的收入與分成合約下的可變收入相比的酬金。然而,我們很少發現政府在作物保險中會起積極作用,其原因或許是由於經營保險業務的費用太高,以致於會抑製這一業務:保險機構不僅要核查作物的實際產量,而且還要核查非土地的投入量。然而,康斯坦丁·馬克斯韋爾在考察法國的分益佃耕製(分成製)時發現:
法國莊園主的一般作法是,保留城堡及附近地域由自己使用,把其餘的土地出租給經紀人或農民,經紀人或農民向所有者支付一個定量,向分益佃農征收租金,他們以自己的風險作為私人利潤,其中有些經紀人可能像地主一樣住在城外,通過分代理人來管理他的財產。
在這一例子中,我們看到農民作為介於地主與佃農之間的第三方,他能為前者提供更為確定的收入。據我們所知,在中國,盡管另外一種做法極其普遍,但卻不存在類似的安排(見本文第二部分),在日本,分成租佃很少見,與此同時,他們已實行了作物的義務保險製。
2.據報道,在中國,分成租佃在小麥產區較水稻產區更為普遍。我們從台灣的小麥與水稻的公頃產量資料中發現,小麥的變異比例要遠遠高於水稻(見表1)。盡管產出值可能是
表11901-1950年台灣小麥和稻米的每公頃平均產量(u)和比例產量(δ2P)
(產量單位:公斤)
年份 1901-1910 1911-
1920 1921-1930 1931-1940 1941-1950
u小麥 880 710 759 1,058 625
稻米 1,318 1,379 1,588 1,927 1,648
δ2P小麥 291 118 357 1,180 1,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