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穎性是專利中的第一性,失去新穎性便失去了授予專利的可能性。
由《專利法》規定可知,我國對專利的新穎性要求是:“沒有在出版物上公開”,要求絕對新穎性(即國內從未公開發表),而“在使用上”是相對新穎性(即國內未公開使用即可)。規定中所指的公眾是指不負保密責任的任何人,而下列人員是負有保密義務的人:本企業雇員、參與的實驗人員、保密情況下進行交流與指導的人。
我國《專利法》還規定,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喪失新穎性。
(1)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2)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3)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要了解自己的發明是否具有新穎性,要進行查新,並提供查新報告。
(二)創造性
《專利性》規定:創造性是指與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創造性是與“已有的技術”相比。已有技術包括已發表的文獻、已使用的東西。中國《專利法》英文版用State of the art表示“已有的技術”,可見它是指與目前的“技藝狀況”相比較。具有“實質性特點”即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專業人員所想到的。“顯著的技術進步”
是強調發明的實際效果。對這些專利中常用的術語,應該了解。
判斷創造性時對發明人的動機不很重要,重要的是他取得的結果,因此,存在許多“偶然發明”。
發明並不意味著本身必須十分複雜,因此,發明的複雜性並不是發明具有創造性的標誌。反之,發明的簡易性也不影響對其創造性的評價。
(三)實用性
《專利法》規定: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使用,並能產生積極效果。
發明不具備實用性的幾種情況:違背自然法則的“發明”;缺乏具體的技術手段或脫離實際,從而無法實施的發明;不具備再現性的發明;在產業領域內缺乏有益性,不能產生積極效果的發明。
正確認識專利
專利日益成為發明者保護自己成果及大企業在國際市場上壟斷技術的武器。世界每年申請的專利超過100萬件,其中,日本每年接受專利申請最多。據20世紀80年代初期統計:日本每年接受專利申請17~21萬件,其中,來自國外的申請每年約25萬件,占12%~14%;美國每年接受專利申請約10萬件,來自國外的申請約4萬件,占40%;俄羅斯每年收到發明證書及專利申請約15萬件,來自國外的申請約03萬件,占2%。
(一)保密與申請時機
長期的閉關自鎖狀態、習俗的世代相傳,無形中在我國國民中養成了對技術的保密,誤認為公開技術對發明者總是一種損失。其實,“公開技術”有兩重性:一方麵將自己的研究成果公諸於世,對研究者是一種輸出,不但豐富了人類的知識庫,對全社會也是輸入。“公開”
促進了技術信息交流,減少了研究中的重複勞動,有益於人類的進步。全世界每年公開100萬件以上的專利說明書,無疑是人類的寶貴財富。這些說明書任何人都可查閱,起到了技術無償轉移的作用。通過公開,才能廣為人知,提高了研究者的知名度。對於一項有意義的發明,技術需求方紛紛前來洽談,無論這種洽談是否成為技術轉讓,對研究者都是一種信息輸入。洽談者提出的各種要求能啟迪研究者的思維,進一步豐富研究內容。若達成了技術轉讓,技術開發者就獲得了經濟上的補償,有利於擴大研究。“公開”對開發者通常總是得大於失,何況公開總是“適度公開”,而將技術核心保密。公開也是公開過去的研究成果,研究者總在取得不斷進展。常常有這種現象,有些人對具體技術細節都保密,這很可能提示這是一項簡單技術,或許你遇到了一個對該項技術掌握不多的人。而願意交流技術的人,正反映了他的強大與自信,也往往是能取得成就的人。
在新產品開發的全過程中,如何處理保密與適度公開十分重要。在發明構思與實驗室實驗初期應予保密。因為處於開發初期,開發者不具備技術優勢,若過早透露,可能被實力更強的競爭對手所超過。但對實力強、知名度高的開發者,可能在發明構思階段便透露自己的想法,借助其知名度以取得在該技術領域中的優先地位。
在實驗室基本取得成功後,便應考慮申請專利特別是發明專利。因為發明專利僅是“為解決某一技術問題而提出的解決方案”,隻要這種解決方案在實驗室能夠實施,並經資料查新,表明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即可申請專利。至於在專利實用性的判斷中,按規定“能夠製造或使用”,就是說並不一定非得在工業上製造或使用,而隻需根據發明的構思,預計該發明能夠在工業上製造或使用就可以了。在實用性判斷中“能夠產生積極效果”,並不要求在申請時已產生積極效果(這一點是申請專利與申請發明成果獎的重大差別)。因此,專利應盡早申請。《專利法》規定: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時,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