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環境是相對於某一中心事物而言的,與某一中心事物有關的周圍事物,就是這個中心事物的環境。因此,環境因中心事物的不同而不同,隨中心事物的變化而變化。
通常我們所說的環境,是指中心事物是人類,以人類為中心的並與之有關的周圍事物或外部世界,即人類生存、繁衍所必需的,可以直接或間接影響人類生活和發展的各種客觀存在的事物的綜合體。環境是人類生存發展的基礎,同時又是人類開發利用的對象。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所稱的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