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9章 遺傳學與社會發展(1)(2 / 2)

人的基因組決定了人之所以是人,而不是別的生物。我的基因組決定了我是我而不是他人。既然如此,通過改變基因和基因組以改良動植物和微生物品種的育種技術,能否用於人類以改善人體的遺傳特性呢?回答是肯定的,因為人是生物,對其他生物有效的技術對人同樣是有效的。但是,“能不能”不等於“可不可”。可不可以將應用於其他生物的育種技術應用於人,這是有爭論的。因為人不單是生物學上的人,而且是作為人類社會一分子的社會的人,還要受到社會的製約。最為明顯的例子就是優生學的爭論。

優生學的創始者英國人高爾頓提出,優生學的目的在於“研究促進種族之天賦”、“使天賦得以充分發展”。美國人強調“研究以改良的生殖方法謀求人類之進步”。德國人格羅特揚則明確指出,“研究人類生殖狀況及其控製,以防止生理和心理的缺陷的遺傳,得到本質良善的後代。”

優生學說1920年代傳入我國,社會學家、優生學家潘光旦就是先行者之一。他於1929年任複旦大學社會學教授,先後講授“家庭問題”、“優生學”和“社會之生物基礎”等課程。他早期的《優生概論》和《優生原理》兩部著作,分別完成於1924年和1935年。

潘光旦在《優生原理》中開宗明義地指出:“優生原理是由生物演化論的原理賡續推演而來的。演化的主要成因有三,一是變異,二是遺傳,三是選擇。”那時有人認為生物演化的這些原則不適合於人類,文化有無限的模範與熏陶的力量,甚至可以轉移人性。潘光旦的立腳點恰恰與此相反,認為“文化的力量雖大,它不能阻擋選擇的行施,也的確沒有阻擋過選擇的行施;它至多可以轉移選擇的方向,變更選擇的品類,但是對於選擇的原則,始終未曾改動得分毫。”

人是一種哺乳動物。人的容貌、體型、膚色、毛發顏色、形態解剖學特征、代謝類型以及對疾病的易感性等均屬於生理特性,如同其他生物的特性一樣,會在自然選擇的壓力下發生符合進化規律的變化。事實上,現代人種就是從猿人經過漫長的歲月逐漸演變而來的,確實是不斷“改良”的結果。

優生學則希望運用科學技術采取各種措施人為地加速選擇的進程,比如防止和減少遺傳病患兒的出生,降低人群中有害基因的頻率。可是從遺傳學理論看,根據哈迪-溫伯格平衡定律,並考慮對遺傳病患者的各種選擇作用和基因外顯率、表現度、突變率等因素,要想在人群中徹底消除有害的或致病的基因,如果不是不可能,也將是極難實現的。

選擇對顯性基因的作用比較明顯,因為純合的和雜合的個體都將受到選擇的作用。軟骨發育症是一種常染色體顯性遺傳病,新生兒發病率為0.0001,對患兒的選擇作用為80%,即20%的患兒能存活且留下後代,產生顯性有害基因的突變率為0.000043。在這種情況下,人群中每一世代可消除致病等位基因頻率40%左右。血友病A是X連鎖的遺傳病,男性發病率約為0.00008,選擇作用為0.75,產生新的血友病A等位基因的突變率為0.00002。這樣,每一世代人群中血友病A等位基因頻率可下降25%。這些都表明,顯性和伴性有害致病基因的頻率減少速度還是較快的;即使如此,要完全清除這些等位基因也幾乎是不可能的。

可是,人群中最多的卻是隱性遺傳病患者。選擇隻對隱性基因純合個體起作用,隱性致死基因在沒有新的突變補償的情況下也可在很多世代中保持。大多數隱性基因處於雜合狀態,而且在群體中頻率越低的隱性基因,以雜合子存在的概率就越高,受到選擇的作用很小。隱性有害基因在群體中消除的速度十分緩慢。

所以,通過減少人群中有害等位基因來達到改良人種的目的是難以實現的。目前用來糾正致病基因的基因治療隻限於體細胞,根本未涉及改進人的遺傳本性。至於性細胞的基因治療,由於涉及倫理學爭論,至今還沒有一個國家實施生殖細胞核基因組的基因治療。即使有朝一日得以實施,同樣也是徒勞的。因為隱性有害基因的攜帶者,其表型是正常人,不可能逐一對這些人的生殖細胞進行基因治療。而且,任何政府都不可能采取措施,禁止這些“健康人”婚育。

當然,這不等於說,對有害基因在人群中的傳播隻能聽之任之。人類應該努力提高疾病診斷的能力,普及醫學遺傳知識,推廣遺傳谘詢活動,在“知情、選擇”的前提下和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各種措施減少遺傳病患兒的出生。這樣做的目的當然不是要育成淩駕於其他種族之上的“優等”人種,而是要提高人類的健康水平,增強人民的體質,減少因遺傳病患兒出生給個人、家庭和社會造成精神上和經濟上的沉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