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8章 草原保護領域法律製度(3)(1 / 3)

七、基本草原保護製度

草原在我國生態資源總量中占據第一位,是生態安全保護鏈上不可或缺的一環,同時也是草原地區廣大農牧民生產生活所依賴的最主要的物質資料。同保護基本農田一樣,《草原法》對基本草原確立了特殊的保護製度,明確將下列草原劃為基本草原,實施嚴格保護:(1)重要放牧場;(2)割草地;(3)用於畜牧業生產的人工草地、退耕還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種基地;(4)對調節氣候、涵養水源、保持水土、防風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5)作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生存環境的草原;(6)草原科研、教學試驗基地;(7)國務院規定應當劃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八、草原自然保護區製度

《草原法》第43條規定,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自然保護區管理的有關規定,在具有代表性的草原類型地區、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分布區、具有重要生態功能和經濟科研價值的草原地區,建立自然保護區。

關於具有代表性的草原類型,按照農業部1995年組織編寫的《中國草地資源》一書的分類,劃分為18個基本類型:(1)溫性草甸草原;(2)溫性草原;(3)溫性荒漠草原;(4)高寒草甸草原;(5)高寒草原;(6)高寒荒漠草原;(7)溫性草原化荒漠;(8)溫性荒漠;(9)高寒荒漠;(10)暖性草叢;(11)暖性灌草叢(12)熱性草叢;(13)熱性灌草叢;(14)幹熱稀樹灌草叢;(15)低地草甸;(16)山地草甸;(17)高寒草甸;(18)沼澤。上述18個基本的草原類型地區都可以建立自然保護區。

關於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主要是指一些在草原上特有的麵臨絕種危險的野生動植物,動物如蒙古野驢、野駝、野馬、藏羚羊等,植物如半日花、革包菊、包大寧、四合木等。

九、草原防火製度

為了防止草原火災對草原造成破壞,除了《草原法》對草原防火做了原則規定外,國務院還發布了《草原防火條例》,對草原防火的措施作出了具體規定。其主要的措施有:鼓勵和支持草原防火的科學研究和推廣先進的防火技術;建立健全草原防火的管理製度,包括草原防火責任製度、防火工作聯防製度、規定草原防火期製度、劃定草原防火管製區製度、草原火險監測製度、草原火災報告製度、草原火災撲救製度、獎罰製度等。同時還要求重點草原防火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組織有關單位有計劃地進行草原防火設施建設,並對草原火災後的善後工作作出了具體規定。

十、草原利用製度

(一)草原的牧業利用製度

針對草原承包經營中生產方式不合理、過牧嚴重、草原利用失衡等問題,《草原法》對草原利用行為進行了規範:

(1)草原承包經營者應當合理利用草原,不得超過畜牧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載畜量;牲畜飼養量不得超過核定載畜量。

(2)牧區的草原承包經營者應當實行劃區輪牧,合理配置畜群,均衡利用草原。

(3)國家提倡在農區、半農半牧區和有條件的牧區實行牲畜圈養。草原承包經營者應當按照飼養牲畜的種類和數量,調劑、儲備飼草飼料,采用青貯和飼草飼料加工新技術,減輕天然草地的放牧壓力。

(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割草場和野生草種基地應當規定合理的割草期、采種期以及留茬高度,實行輪割輪采。

(二)草原的非牧業利用製度

針對非牧業征用、利用草原行為逐漸增多,畜牧業行政主管部門缺乏必要的管理手段等問題,《草原法》對非牧業開發利用草原的行為進行了規範:

(1)進行開采礦藏和工程建設,應當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確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2)因建設征用集體所有的草原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給予補償;因建設使用國家所有的草原的,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對草原承包者給予補償。

(3)因建設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應當繳納草原植被恢複費。草原植被恢複費專款專用,由畜牧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用於恢複草原植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4)需要臨時占用草原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臨時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並不得在臨時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占用期滿,用地單位必須恢複草原植被並及時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