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未同居的配偶有繼承權嗎(1 / 1)

眾生相圖解

作者:王念一

1、某企業職工小紀和阿美2008年10月辦理了結婚登記,並約定第二年3月舉辦婚禮。登記結婚後兩人並未同居生活。

2、不料,2008年底小紀遇車禍身亡。阿美和小紀的家人悲痛欲絕,他們一起料理了小紀的喪事。

3、在分割小紀遺產時,阿美與小紀的父母發生了糾紛。阿美認為她與小紀已經登記結婚,小紀生前的所有物品都應由她繼承。

4、小紀的父母則認為,阿美還是個未過門的媳婦。而他們辛苦將小紀撫養成人,現在年事已高,小紀所留的財產理應歸他們所有。

說法:

對於男女結婚登記後尚未同居一方死亡,或同居時間不長一方死亡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曾頒布過相關的司法解釋,其基本原則是,男女結婚登記後尚未同居一方死亡,或同居時間不長一方死亡的,應承認另一方的配偶身份繼承權。但在分割遺產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及繼承人所盡義務的多少,酌情分配處理。實際上,我國《繼承法》對此也早有原則性規定,《繼承法》第13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按照我國《繼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相關規定的精神衡量,阿美與小紀登記結婚的時間不長,又尚未同居生活,夫妻間所盡相互扶養義務較少,而小紀的父母和小紀共同生活的時間和盡扶養義務的時間都較長,故法庭判決阿美少分得一些小紀的遺產,小紀的父母多分得一些,使二位老人在經濟上得到更多的扶助。這樣分配符合我國《繼承法》規定的“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和“諒解互助”的原則,也體現出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 (文:王念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