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手段。通過行政手段獎“好”懲“壞”,是比較有效的管理手段。對保護環境、有利於生態和諧的鄉村生態旅遊項目和開發活動給予政策、物質上的獎勵,對破壞環境、有礙於可持續發展的短期行為應給予堅決製止,並給予懲罰。
(2)科技手段。使用替代能源。提倡低汙染、可循環的能源使用。
加強基礎農業研究,做好本地種的選育工作。
引入綠色農業、無公害農業和有機農業的生產方式,推廣新的農業生產技術,培育三高農業(高產、高質、高效)、生態農業,為鄉村生態旅遊的發展建立堅實的農業產業基礎。
(3)法律手段。貫徹和執行《基本農田保護法》、《土地法》、《環境保護條例》、《野生動植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在經營者、旅遊者中普及相關法規的教育,提高旅遊者、旅遊經營者的環保意識。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4)經濟手段。通過經濟杠杆來調控,用優惠的政策和資金傾斜來鼓勵對環境保護有利的旅遊產品的開發,用較高的經濟門檻、稅收門檻來壓縮和取締對環境有影響和破壞的旅遊產品的開發,形成正確的鄉村生態旅遊發展導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