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8章 推進寧夏生態移民的基本思路及對策建議(2)(1 / 3)

第四,補貼補償政策方麵,移民建房及搬遷費用,除享受國家和自治區補助外,遷出縣政府應積極動員移民群眾和社會力量,多方麵、多渠道籌措資金,把好事辦好、辦徹底。〈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南部地區生態移民的若幹政策意見〉(寧政發[2012]29號)規定移民在原住地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新農合補助、養老保險等政策不變。由於移民生活生產成本支出加大,麵臨更多的壓力,建議除繼續保有移民原享受的各種生活保障,盡可能通過增加農村低保人口比重,在更大範圍內扶持那些自立能力相對較差的移民度過過度期。對移民擔心的生態補償問題,文件規定移民繼續享有在原籍的退耕還林、退牧還草等補助政策。因此,重要的是遷出、遷入縣政府要做好轉移接續工作。切實依靠國家政策補助支持移民群眾在移民初期走完生產、生活過度期,給移民群眾休養生息的時間。

第五,在經濟發展政策方麵,遷入縣一定要解決好移民村發展模式的選擇、產業發展方向的確定和產業結構的調整問題。把移民村納入遷入縣的整體經濟發展格局當中進行規劃,以此來促進移民村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建議遷入縣農業銀行和農村信用合作社,專門拿出一部分信貸資金,提高在當地的支農信貸比例,用來支持移民搬遷和經濟發展,尤其要結合移民村的發展規劃和產業結構調整,支持他們發展種植業、養殖業,盡快使一部分人先富起來。要建立和完善支農的管理體製和運行機製,製定相關政策,幫助解決移民村資金短缺問題。盡快製定和實施移民經濟發展培訓計劃。遷入縣應製定和實施移民經濟發展和技能培訓計劃,爭取在1—2年時間內使大多數移民群眾都能掌握1—2項生產技術,提高他們發展生產的能力。遷入縣應把移民村作為本縣經濟發展的一個新的試驗區和增長點,製定和完善發展規劃,逐步爭取開發商和投資商到移民村從事生態建設和發展種植業、養殖業,帶動當地經濟快速發展。

第六,在其他方麵政策,移民實行屬地管理後,應嚴格執行遷入地計劃生育政策。移民遷入地所在鄉村要抓緊抓實抓好這項工作,堅決杜絕因放鬆計劃生育,導致超生人口增加,出現返貧的現象。遷入縣要把移民遷入地社會服務盡快納入建設規劃,尤其要重視教育和醫療衛生等基礎設施的建設,要有整體規劃和長遠規劃,加大投入力度。要高度重視遷入地的生態建設和綠化工作。遷入地的生態建設和綠化工作按照當地的建設標準,納入整體規劃,使移民村的生態建設取得明顯成效。加強遷出地與遷入地的幹部交流。重點抓好縣級幹部和教師、科技人員的交流,從管理、教育、農業科技知識的普及等方麵,努力提高移民村幹部的管理水平和廣大移民群眾的科學文化素質,為移民地的經濟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加強對移民群眾的政策指導和信息服務。要深入宣傳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政策,用政策引導移民群眾發展生產,增加收入,改善生產生活條件;目前要組織專職人員為移民群眾提供勞務輸出、農藥、化肥、籽種、栽培、養殖、資金等方麵的信息,打通移民村與外界的信息交流渠道。

2.創新投入機製

生態移民的基礎建設、土地資源開發等,都需要大量的前期投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入機製,是順利實施生態移民的重要保障。目前的生態移民過程中,資金投入主要來源於扶貧和以工代賑等,屬於補償性投資,而補償投資往往缺口較大。投入問題必然影響生態移民的效果,如果投入嚴重不足,導致移民前後生產、生活條件形成較大反差,則可能出現移民的次生貧困,甚至返遷。因此,要整合資金、集中力量,把移民新村作為突破口,作為試驗點,發改、財政、建設、民政等部門要通力協作,整合國家資金、多渠道籌集社會資金。安置移民所需資金要列入政府年度財政預算,統籌考慮。在投入上應堅持國家補助和移民群眾投入相結合的辦法。也要與正在實施的退耕還林(草)、天然林保護、生態環境建設以及以工代賑項目結合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