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籌劃原則
新稅法背景下職工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籌劃,應遵循兩方麵的原則:I.綜合效益原則。個人所得稅籌劃切忌單方麵孤立開展,倘若相關個人所得稅籌劃收獲了一定的節稅效果,然而卻使得其他方麵的經濟支出升高,如此開展個人所得稅籌劃就沒有實際意義了;II.前瞻性原則。任何一項個人所得稅籌劃計劃製定,都務必要在該計劃所關聯的納稅事宜已轉變為既定事實之前。倘若該納稅事宜已轉變為事實,於事後開展“籌劃”,則變成“欲蓋彌彰”,偽造、變造、隱匿相關資料,納稅人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5]。
3.3籌劃案例
個人所得稅往往選取超額累進稅率,倘若納稅人應稅所得越高,與納稅人相對應適用的最高邊際稅率則也會越高,因此納稅人收入的實際有效、平均稅率均可能得到提升。由此表明,麵對納稅人相應時間階段內工資薪金既定的狀況喜愛,應當盡可能使納稅人分攤至每一個納稅期內的收入為均衡值,切忌忽高忽低,有效防止納稅人稅負提升。好比案例一:某家企業職工工資2000元/月,該企業采用日常發放工資,年末結合職工業績選取獎勵的薪酬管理方案。比方該職工年末獲得獎金為10800元,那麼該職工全年需要交納的個稅為[(2000+10800)-2000]×20%-375=1785元。個人所得稅籌劃分析,若該企業將該職工的年末獎金10800元分攤成900元/月與該職工每月工資一並發放,即該職工工資為2900元/月,那麼該職工便無需繳納個稅。案例二:某企業財務管理人員,某年的工資為8000元,由於企業工作安排需求,該管理人員需要在企業附近租下一套住房,房租為1500月/元,若該管理人員自行支付房租,其每月應繳納的個稅為[(8000-3500)]×20%-375=525。個人所得稅籌劃分析,若房租有企業為該管理人員代付,而將其工資改為6500月/元,其每月應繳納的個稅則為[(8000-1500-3500)]×20%-375=225,由此該管理人員能夠節稅300元。在各檔稅率穩定的情況下,可采取降低自身收入的方法,以讓自身獲取相對較低的稅率,獲取相對較小的計稅基數[6]。
4.結束語
總而言之,伴隨著我國國民經濟水平的全麵提升,新稅法實施效率勢必會持續升高,由新稅法所對工薪資金所得稅務籌劃造成的影響也將會變得越來越顯著。因此,為了達到合理避稅降低企業單位員工稅負的目的,實現新稅法背景下職工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籌劃的有效性,企業單位人員務必要對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籌劃原理展開明確的分析,深入了解新稅法工資薪金所得稅調整,在上述前提下結合相應的實踐開展,有效促進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籌劃水平升高。(作者單位:重慶豐都燃氣有限責任公司)
參考文獻:
[1] 賴淑瓊. 新個稅法下工資薪金所得稅務籌劃的原理及問題[J].Times Finance(下旬刊),2014,13(04):21.
[2] 王實. 新稅法下工資薪金所得稅務籌劃改進探析[J]. 淮海工學院學報,2013,01(01):34-36.
[3]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2005.
[4] 史開瑕. 新個人所得稅法下工資薪金所得的最優納稅籌劃探討[J]. 山西財政稅務專科學校學報,2012,14(03):215-218.
[5] 陳 衍. 新個人所得稅法對工資薪金最優納稅籌劃的影響[J]. 航天財會,2011,(06):113-114.
[6] 劉沛桓,張建偉. 新稅法前提下稅務籌劃問題之我見[J]. 財經界,2013,2(06):133-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