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土司製度與民族區域自治製度對比研究(2 / 2)

民族區域自治製度的實行,是新中國成立以後,國家憲法根據民主原則、民族原則、經濟原則以及曆史傳統、國防安全、自然地理環境、人口分布等條件,規定中國的行政區劃如下:“①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②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③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四、 從曆史作用來看

1.從民族關係角度來說

土司製度在實行的過程中,加強了中央對少數民族地區的控製,在一定程度上調和了民族關係,促進了祖國的統一。但由於土司的世襲,物力、財力、兵力等長期積累,使得土司各自占據一方勢力,不但存在著與朝廷、與其他土司或土司內部之間爭權奪利的複雜矛盾,而且也使階級壓迫和民族之間的隔閡日趨嚴重,種種矛盾尖銳激化。這也是後來迫使統治者進行“改土歸流”的原因之一。

民族區域自治製度,是建立在充分保障和實現少數民族自治的權利的基礎上的,社會主義新型民族關係的建立更是離不開民族區域自治製度的保障。在如今這樣一個紛繁複雜、日新月異的國際國內大背景下,民族關係的處理顯得尤為重要,它與國家的興與衰、存與亡、安定與動亂息息相關。中國各民族形成的大雜居、小聚居、交錯雜居的分布格局,使得國內民族形勢更加嚴峻複雜,這一局麵因為實行了民族區域自治,賦予少數民族更多的自治權利,給予了少數民族充分的尊重,各族人民把自己信任的人選為代表,參加管理自治地方的內部事務。

2.從經濟發展角度來說

由於各土司均須向朝廷進貢納賦,特別是明政府規定,土司必“赴闕受職”,這就使得少數民族貴族與封建政府的聯係加強了。另外,土司作為封建政府在當地統治的代理人,進一步擴大邊疆地區與內地的聯係。但就製度本身而言,是落後於內地政治製度的,有著不可避免的弊病。這一製度本身沒有同一的經濟基礎,屬於封建領主經濟,長期處於停滯狀態,因土司製度造成的直接惡果不容忽視。

民族區域自治賦予少數民族更多的自治權利,國家又采取了各種措施幫助少數民族來實現他們的自治權利,這就確保了少數民族人民當家作主的地位,加之國家的大力幫助和扶持也使得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事業得到了長足的發展。

五、結語

土司製度是一種特殊的民族區域自治製度,領導者為封建世襲土司,向封建王朝借以封號和特權後行使特權,這種特權的實施往往是土司自身權利體現,而非土司地區民眾意誌的表達。而民族區域自治製度,則是民族地區民眾意誌高度體現和實現的一種特殊的政策,鞏固了祖國統一,是黨的民族政策正確的體現。

兩者皆為民族地區實施的製度政策,但民族區域自治製度由於充分結合了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一基本國情,對民族地區的民族關係、經濟發展等方麵作出了重要貢獻。可以說,民族區域自治製度出於土司製度,而勝於土司製度。(作者單位:貴州民族大學)

參考文獻:

[1] 吳永章.中國土司製度淵源與發展史[M].四川民族出版社,1988年05月第1版,第11頁。

[2] 上官丕亮,陸永勝,朱中一.憲法原理[M].蘇州大學出版社,2013年08月版,第297頁。

[3] 內蒙古自治區民族理論研究學會.民族理論研究文集[M].內蒙古教育出版社.1987年6月版,第234,265頁。

[4] [5]龔蔭.中國土司製度[M].雲南民族出版社,1992年06月第1版,第57頁。